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9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公司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汽車被致使或允許停放在路上,以致該車停放的位置或在當時情況或情形,相當可能對該道路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或對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造成不必要的危險」罪罪名成立。上訴人公司是該汽車的登記車主,而該條例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37 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4 條,第13 及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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