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沛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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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被判監禁三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89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9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9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0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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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鄧沛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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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5年11月2日

判案書日期 : 2005年11月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被判監禁三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於案發當日零晨時分唆使一名喬裝嫖客的警員,雙方同意警員會付$1,000.00便可以跟上訴人性交。當時上訴人建議到附近一間酒店闢室。稍後,上訴人被拘捕。在事發前,上訴人跟該名喬裝嫖客的警員是互不相識。

3.上訴人在定罪後,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上訴人在求情時透露她有憂鬱症症狀,但當時沒有呈遞任何醫生文件給裁判法官參考,而裁判法官亦知道上訴人有一名19歲的女兒。

4.在辯方要求下,裁判法官在判刑前參考九龍城及灣仔一帶這類案件的刑罰判罪。九龍城裁判法院在2005年的這類案件共有508件,有數十件是即時監禁兩個月或以上,其餘為罰款或緩刑;而東區裁判法院在2004和2005年的這類案件共有44件,有34件的判刑是即時監禁兩個月或以上,其餘為罰款或緩刑。

5.裁判法官參考這些數字及過往的一件案例後,認為這類案件在灣仔區是非常猖獗,會對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問題,因此判上訴人監禁3個月作為起點,而上訴人沒有實質求情因素,亦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之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3個月監禁。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的唯一理由是認為刑罰明顯過重。上訴人指出在這類案件中,大多數人都是被罰款,而不須要即時監禁。裁判法官須要考慮這類案件通常一般刑罰外,他亦要考慮這類案件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背境。因上訴人是一個初犯者,除考慮到這類案件的猖獗情況外,裁判法官亦須為公平起見,考慮上訴人的背境。

7.當然,如果只是看這一件案件的案情及對社會衞生的嚴重性,裁判法官採納3個月為判刑起點並不可以被視為過重。但本席聽取上訴人陳詞後,為對上訴人公平起見,索取上訴人的背境報告及一份精神科報告。感化官的背境報告指出,上訴人有一個單親家庭,撫養一名19歲的女兒,而這名女兒在18歲後便不可以領取公援,她現在還修讀課程,按上訴人的陳詞,她須要代女兒交學費。而在上訴人的醫學報告指出她過往曾有憂鬱症,但現時醫生看不到上訴人在精神方面有任何問題。

8.上訴人今次犯罪是為了求生,最重要是為了要替女兒交學費,而今次是上訴人第一次犯罪,在這特殊情況下,本席認為可以給上訴人一個機會。

9.裁判法官判上訴人3個月監禁,而本席認為在審訊後判監禁的刑罰亦不能算是明顯過重,但考慮到上訴人背境的特殊情況下,本席認為可以將3個月的監禁,緩刑18個月。

10.因此,上訴人上訴得直,3個月的監禁,緩刑18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法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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