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詹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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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即被告人)詹龍強於2000年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原訟法庭杜麗冰暫委法官判申請人入獄7年8個月。申請人認為刑期過重,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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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501/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01/2000

CACC50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0年第50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0年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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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詹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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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1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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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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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即被告人)詹龍強於2000年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原訟法庭杜麗冰暫委法官判申請人入獄7年8個月。申請人認為刑期過重,申請減刑。

2.原審法官在作出量刑時採取兩個量刑起點的處理方式,就是她將兩項控罪分開計算,即按兩項控罪的海洛英份量分別决定各自的量刑起點,於第一項罪名,她採立了3年為判刑起點,因為申請人認罪,所以減為兩年,而第二項罪名,法官就採立了8年半為量刑起點,減為5年8個月,兩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整體刑期為7年8個月。

3.申請人承認事實如下,就是2000年6月22日,有一隊便衣的海關人員在旺角區進行掃毒巡邏,同日晚上大約7時半在山東街AA56590燈柱附近看見申請人,由於申請人形跡可疑,所以海關人員截停申請人,向他進行搜查,在其身上找到一包即是第一項罪名的毒品,當時問申請人那包東西是什麼,申請人回答是白粉,接着,其中一位海關人員問申請人在那裏住,申請人便說出其地址,海關人員繼續問申請人的家中是否還藏有危險藥物,申請人回答「有,屋企重有三安半。」海關人員於是帶申請人返回其報稱的住址進行調查。於搜查有關單位時發覺第二項罪名的危險藥品。

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汝志(Chow Yu Chi譯音)CACC359/2000一案中,上訴法庭有以下的看法:

「 ...法官用了略為吃力的計算方法,即計算每一罪行各自的量刑起點後才就整體刑期作出調整。在本案的情況下,由於兩項罪行同日發生,案情有緊密關係,因此,法官應將兩項控罪所指的海洛英的重量相加,得出總重量後即決定整體量刑起點...

法官採取兩個量刑起點的處理方式,屬原則上的錯誤。...」

5.在這件上訴案件中,譚律師代表答辯人承認原審法官在判刑原則上有犯錯,法官就應該引用上述判刑原則按兩項控罪的危險藥物的合計重量,即87.37克海洛英鹽酸鹽,得出總量刑起點而按照劉德明[1990] 2HKLR 370一案的判刑指引,總刑期應是9年,因為申請人認罪,扣減為6年。

6.故此本庭接納申請,將申請當作上訴聆訊,接納上訴,將7年8個月,減為6年,即申請人的刑期獲減1年8個月。上訴人上訴得直,僅此於此。

(張澤祐) (阮雲道)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委派譚耀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徐福亮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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