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燦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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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入獄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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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7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7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105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入獄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本案種種所作的陳述,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3.至於今天的聆訊,上訴人所持的理據為他以工程為業,又新接了合約,如不履行,家中的經濟將失去支柱,連住屋的每月按揭供款都成問題。 4.本席認為,2 個月的刑期,並不過重,上訴人要求減刑的理據亦不充份。 5.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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