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燦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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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入獄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872/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87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87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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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曾燦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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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16日

裁決日期:2005年11月1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5年12月2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入獄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本案種種所作的陳述,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控方案情

2.2005年7月22日晚上8 時半,受害人公司的2 名職員巡至公司在沙田的一個地盤,該地盤是用鐵欄包圍的,他們發現被告人正在地盤內拖著一部電動震板機(價值2000 元),而另一名男子初時在地盤外路邊徘徊,後來亦進入地盤與被告人會合。職員向二人查問是否地盤職員,但被告人卻叫另一男子離開,另一男子離開後,被告人則聲稱是在地盤小便。警察後來到場拘捕了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偷竊震板機。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現年48 歲,是一名裝修工人,他已婚,有一子一女,兒子6 個月大。他的律師求情說他只是一時貪念,想偷東西去賣。被告人有一次犯事記錄,是在1992 年犯同類罪行。

判刑理由

4.同類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

5.沙田區近年大興土木,進行基建工程,區內到處是地盤,地盤大多只用鐵欄圍起。在這些地盤偷竊,難以防範,亦難以偵破,而近來這類盜竊案亦增多,本席認為須判即時監禁以起阻嚇作用,本席以3 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1/3扣減,案中並無其他求情因素,故此判監2 個月。」

3.至於今天的聆訊,上訴人所持的理據為他以工程為業,又新接了合約,如不履行,家中的經濟將失去支柱,連住屋的每月按揭供款都成問題。

4.本席認為,2 個月的刑期,並不過重,上訴人要求減刑的理據亦不充份。

5.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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