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死者徐文興之遺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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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而家處理嘅法律程序關乎一名死者,佢叫做徐文興。徐先生在1996年11月過身,佢喺1992年4月10日,根據文件證據,立了一張遺囑。遺囑委任兩名執行人徐煒袖(又名徐偉袖)同埋徐偉豪,亦都就財產分配,訂定條款處理。徐文興先生喺1996年過身之後,就他的遺產處理方面,好不幸引起了一連串訴訟,當中包括HCA 2086/1999的訴訟,訴訟的當事人就係遺囑裡面所指定的兩名執行人,即係徐煒袖先生作為原告人,徐偉豪先生作為被告人。當然,除了這個訴訟之外,亦都有一些其他訴訟。而直到最近,除了這些訴訟之外,徐偉豪同埋徐煒袖亦分別在遺產承辦處作為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遺囑認證,分別為HCAG 3141/04及HCAG 5590/04。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086/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Nov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08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1999年第2086宗

____________

  有關死者徐文興(又名徐文又名徐明)之遺產事宜

  徐煒袖
(TSUI WAI CHAU also known as
TSUI WAI CHAU ALBERT)
原告人
     
  and  
   徐偉豪
(TSUI WAI HO also known as
TSUI WAI HO JAMES)
被告人
  徐偉富
(TSUI WAI FU ERIC)
申請人
  徐偉強
(TSUI WAI KEUNG BERNARD)
 

HCAG 314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無爭議申請授予書2004年第3141宗

  有關死者徐文興(又名徐文又名徐明)之遺產事宜

  徐煒袖 
(TSUI WAI CHAU ALBERT)
申請人

HCAG 559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無爭議申請授予書2004年第5590宗

  有關死者徐文興(又名徐文又名徐明)之遺產事宜

  徐偉豪
 (TSUI WAI HO JAMES)
申請人

HCEA 1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單方面申請2004 年第11宗

  有關死者徐文興(又名徐文又名徐明之遺產事)

  徐偉豪
(TSUI WAI HO JAMES)
申請人

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判案書

1.本席而家處理嘅法律程序關乎一名死者,佢叫做徐文興。徐先生在1996年11月過身,佢喺1992年4月10日,根據文件證據,立了一張遺囑。遺囑委任兩名執行人徐煒袖(又名徐偉袖)同埋徐偉豪,亦都就財產分配,訂定條款處理。徐文興先生喺1996年過身之後,就他的遺產處理方面,好不幸引起了一連串訴訟,當中包括HCA 2086/1999的訴訟,訴訟的當事人就係遺囑裡面所指定的兩名執行人,即係徐煒袖先生作為原告人,徐偉豪先生作為被告人。當然,除了這個訴訟之外,亦都有一些其他訴訟。而直到最近,除了這些訴訟之外,徐偉豪同埋徐煒袖亦分別在遺產承辦處作為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遺囑認證,分別為HCAG 3141/04及HCAG 5590/04。

2.根據雙方冇乜爭議嘅證據同埋案情,徐文興先生留下遺產數目不菲,大約喺過身時,佢遺產嘅總值超過三千萬港幣。而家由於某啲部分財產升值,遺產嘅價值係四千萬至五千萬左右,但當然,呢方面只係一啲籠統嘅估計。

3.今日法庭所要處理嘅係《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10章)第36條裡面所賦予法庭嘅權利。根據該條規定,

「凡任何人完全未就其任何遺產立遺囑而去世,或雖留有影響其遺產的遺囑,但卻未委任一名願意並有足夠能力領取遺囑認證的人作為該遺囑的遺囑執行人,或遺囑執行人於該人去世時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法院覺得需要或方便委任某人為死者遺產或遺產中任何部分的遺產管理人,而該人並非假若本條例未獲通過則依照法律本會有權就該遺產獲授予遺產管理的人,則法院可在符合第25條的規定下,委任一名其認為適當的人為遺產管理人,如該人須按本部規定或法院指示給予保證,則法院可在其給予保證後作出委任,而每項如此作出的遺產管理均可由法院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加以限制。」

條例第25條只不過就遺產代理人嘅數目作出規定。

4.本席今日係要處理由代表兩名遺產受益人嘅馬律師方面所提出嘅申請,即係由於本案嘅特別案情,法庭係覺得有需要或者方便去委任一啲專業人士作為遺產管理人,代替本案裡面遺囑指定嘅執行人,去處理遺產嘅事宜。

5.毫無疑問,兩名遺囑執行人對對方有極其嚴重嘅指控,兩人係完全唔能夠一齊合作地去處理遺產,或者做任何嘅事情。如前述,雙方之間有一連串嘅訴訟,有部分嘅法律程序甚至上到去上訴法庭。而上述嘅HCA 2086/1999的訴訟,喺99年已經開始,到如今都仍然係持續之中。從雙方嘅申索陳述書同埋答辯及反申索書裡面睇到,兩名遺囑執行人對對方作為指定嘅遺囑執行人,就遺產嘅分配、處理等,都作出極之繁複同埋嚴重嘅指控。要留意就係,就算係未獲得遺囑認證之前,雙方作為遺囑執行人,對遺產嘅處理都有一定嘅普通法嘅權利。雙方都對對方就申請遺囑認證及處理遺產方面嘅事宜有好多嘅指控同埋反指控。

6.雙方之間有好多法律程序,曾經有委託律師去代表,但後來亦都係親自行事。無論係點嘅情況,呢啲親自行事之後嘅法律程序,好多時都係偏離咗原本訴訟嘅目的,引發咗好多非正審的申請。甚至乎在過去幾年之間,徐偉豪(即係被告人)對徐煒袖本人的身分,究竟佢係唔係死者嘅其中一名兒子,係唔係遺囑裡面所提述嘅其中一名遺囑執行人或者受益人,同埋佢嘅生母(即係袁艷顏女士)究竟係唔係遺囑裡面所指的袁女士,究竟佢哋兩名係咪冒充、假扮嘅,試圖去干預遺產裡面一啲特別係喺內地裡面嘅物業,作出咗種種質疑,甚至乎經過佢單方面嘅申請,獲得法庭嘅一啲臨時禁制令,而本席都曾經處理過呢啲禁制令嘅申請。而且,有一個怪現象,就係好多時呢啲咁嘅申請或者雙方面嘅聆訊都只係得一方面出席,另外一方面又話收唔到文件,又冇出席,諸如此類嘅嘢。

7.根據本席嘅記憶,本席唔敢話好肯定記得,徐煒袖同埋徐偉豪同時出現法庭嘅情況,直到係過去嗰幾月先係第一次喺本席嘅席前聆訊時發生。本席唔想話雙方就送達文件方面有任何故意迴避聆訊方面的情況,本席唔願意,亦都冇足夠嘅資料咁樣去推斷。而且本席考慮到,實際兩名當事人都好多時間唔喺香港,而喺香港嘅時間(特別係徐偉豪先生),佢個派票地址亦都唔係方便嘅。結果浪費好多嘅時間係聆訊押後方面。就徐偉豪先生質疑究竟徐煒袖先生係唔係遺產執行人之一,或者佢嘅真正身分方面,過去有數次聆訊,其中有一次徐偉豪冇出席,但係其後有一個聆訊係有出席。係第二次聆訊時,本席考慮晒所有嘅關於呢方面嘅誓章文件證據,甚至本席採取一個非常有嘅步驟,容許徐偉豪要求徐煒袖同埋袁艷顏女士就佢哋嘅誓章接受盤問。當然,徐偉豪先生喺後來理解到整個案情同埋證據分析之下,都冇行使呢個權利。(但之前一次徐偉豪先生冇出席嘅聆訊裡面,徐煒袖同袁艷顏都係出席,宣誓接受法庭嘅訊問。)無論如何,喺呢啲一連串嘅聆訊之後,毫無疑問,本席認為,而徐偉豪先生到最終亦都冇乜異議,徐煒袖先生的確係死者嘅其中一名兒子,亦就係遺囑裡面所定嘅遺囑執行人之一,而袁艷顏女士亦即係遺囑裡面定嘅其中一名受益人之一。

8.本席講呢個例子,除咗係背景之一外,亦都顯示雙方之間嘅爭議程度去到幾大,並且呢啲爭議對所有受益人有幾大嘅影響,而且呢一方面亦關連到究竟點解徐偉豪先生會有咁嘅疑惑。其實徐偉豪先生嘅疑惑亦都唔係完全冇原因嘅,因為根據文件證據,徐煒袖先生同袁艷顏女士曾經作過一啲嘅聲明,係同佢哋就死者喺內地一啲物業嘅承辦同埋處理有直接關係,佢哋用呢啲聲明喺內地獲得就某些物業嘅處理權。而聲明裡面,徐煒袖先生聲稱佢同佢媽媽(即係袁女士)同佢其中一位兄弟係死者嘅唯一遺產受益人,亦聲稱死者過身時候冇任何遺囑。當然,喺表面嚟睇,呢啲咁嘅聲明同事實不符,亦都同徐煒袖喺香港嘅訴訟所持嘅立場完全不符。所以,徐偉豪先生就認為,既然係咁講,可能徐煒袖先生同埋袁女士根本就唔係死者喺遺囑裡面所指嘅徐先生同埋袁女士,所以先有上述嘅禁制令嘅申請。

9.但係徐煒袖先生同埋袁女士,如前述,已經好明顯用證據說服法庭,或者可以講說服埋徐偉豪先生,佢哋的確係死者遺囑裡面所指嘅徐煒袖先生同埋袁女士。咁換一句話講,一個好合理嘅問題就係點解徐煒袖先生同埋袁女士,或者更重要係徐煒袖先生作為遺囑執行人之一,竟然會作出一啲咁嘅表面上睇落去與事實不符、遺囑不符嘅聲明呢?當然,喺上次聆訊之中同埋存檔法庭文件之中,徐煒袖先生作出咗一啲嘅解釋,主要嚟講,佢話佢係得到內地方面有關官員嘅提點,同埋一啲律師意見,佢先會作出咁嘅聲明。

10.直到最近徐煒袖先生喺存檔法庭嘅誓章之中,仍然係維持佢嘅意見,即係認為佢嘅聲明係百分之一百準確,並冇作出任何虛假、錯誤嘅聲明。

11.本席在考慮案情之後,認為毋須要喺呢啲事情方面作出糾纏,或者作出判決誰是誰非。本席認為,好明顯,兩名遺囑執行人之間嘅矛盾係無可調解,亦都係就對方有極之嚴重嘅指控,包括咗喺HCA 2086/1999裡面訴訟嘅題目,亦都包括咗喺上述嗰個聲明裡面講嘅嘢係究竟真定假,徐煒袖先生是否居心叵測,定係話上述嘅情況係有合理同埋正確嘅解釋,而徐煒袖先生係於心無愧嘅。本席認為,如果有需要嘅話呢啲都要留待將來判決。

12.但係無論如何,喺表面上嚟講,雙方係有極之大嘅矛盾,而徐偉豪先生對徐煒袖先生嘅指稱唔係完全無的放矢,究竟係咪屬於事實呢?當然呢啲要留待有需要去審理。但係本席而家要考慮係第36條裡面嘅情況,即係話法院究竟是否覺得有需要或者方便去委任某人作為遺產嘅管理人嘅事宜。本席覺得上述兩個遺囑執行人雙方嘅矛盾、對對方嘅指責、徐煒袖先生嗰個就內地物業管理作出嘅聲明,呢一啲都係本席需要,亦都應該考慮嘅因素。如果唔採取第36條嘅步驟,委任一個獨立第三者專業嘅遺產管理人嚟處理遺產,究竟讓個事情自然發展落去,包括喺HCA 2086/1999嘅案件,又或徐煒袖聲稱佢可能再提出新嘅訴訟去處理問題,對遺產嘅管理同埋所有受益人係唔係有好處,呢個問題之中,本席認為上述提述嘅背景同埋兩名執行人之間嘅爭拗係有好大嘅關係。(如果再將徐偉豪先生以前嘅懷疑,即係話徐煒袖究竟係咪真嘅徐煒袖,擺埋落嗰個考慮之中就更加嚴重。但係如前述,本席冇需要將呢方面擺落去,只係需要將正話提述嘅案情同埋背景擺落去考慮。)

13.本席從另外一個講法講,不單只兩名執行人之間相互有矛盾,本席亦都考慮到,即使將個承辦權交畀任何一位執行人,問題亦都唔容易解決。因為如果交畀是但一個執行人嘅話,既然另外其他人對佢有指控,法庭好難係放心呢個執行人會好獨立、公正或者係好客觀地去考慮,究竟其他人對佢嘅指控,係佢作為遺囑執行人嘅身分、代表遺產嘅利益,係唔係真實嘅呢?佢好難好獨立客觀去考慮呢一方面。同樣嘅情況,無論係將個承辦權交畀徐煒袖或者徐偉豪,都唔能夠解決到呢個客觀去考慮對方對佢本人嘅指控嘅問題。換句話講,當中可能有利益衝突呢一方面。如前述,由於兩名執行人之間嘅矛盾,將承辦權交託畀呢兩名執行人,亦都係不設實際。而本席啱啱亦都講過,交畀任何一名人士,亦都係有好嚴重嘅客觀考慮問題。

14.徐煒袖先生喺陳詞講,佢反對委任特別嘅遺產管理人。佢認為讓呢啲事情、糾紛繼續打落去,以一個遺產嘅案件打個水落石出就最好喇。本席明白,雖然雙方冇律師代表,理論上仍然可以將案件進行至法庭審訊。但從過往訴訟嘅歷史睇嚟,要倚賴呢兩名冇律師代表嘅人,將個案件進行至審訊階段,似乎係一個好奢侈嘅幻想同諗法,亦都可能係對遺產嚟講一個好昂貴同埋好費時失事、對所有受益人造成好大嘅損害嘅一個做法。而且本席認為,要法庭去審理未必需要打嘅官司,對遺囑嚟講最後未必係最好嘅做法。本席認為無論如何,即使係要打一個咁嘅遺囑嘅訴訟嘅話,亦都要解決究竟打緊官司當中嘅時間,究竟由邊一個人去管理呢個遺產呢?咁所以無論如何,第36條嘅一個委任似乎係冇辦法去逃避出去。

15.本席亦都考慮到,實際過往嚟講,雙方兩名執行人喺嘗試處理遺產裡面,已經係有好多時間方面嘅損失、遺產稅利息方面嘅付出、訴訟費用嘅付出。當然,法庭如果話佢哋自己付番費用,咁就佢哋自己個人嘅事,但係如果稍為係需要由遺產付出嘅話,呢啲代價都係極之沉重,本席一定要考慮在內。

16.本席亦都考慮到,徐偉豪先生個人嘅情況。佢似乎對徐煒袖先生有好大嘅指控,所以要求佢同徐煒袖先生合作係好難。而佢本人個人嚟講,亦都係好多時間唔喺香港居住,喺澳洲居住,咁本席亦都要考慮,究竟呢一方面對委任佢作為遺產執行人承辦個遺產係唔係合適同方便呢?呢個係徐偉豪先生個人嘅事情,本席亦都要考慮。

17.至於徐煒袖先生,喺佢嘅書面同埋口頭嘅陳詞同埋誓章裡面,對代表兩名受益人嘅馬律師有好多各方面嘅指控。本席亦都嘗試解釋畀徐煒袖先生聽,本席要考慮嘅係遺產嘅整體利益、所有遺產受益人嘅利益,對馬律師嘅指控,呢啲個人嘅指控無論屬實與否,如果同呢個大前提冇直接關係,本席係唔想糾纏喺當中,但係如果同大前提有關係嘅話,本席當然要考慮。本席考慮過呢啲指控之後,唔覺得呢啲指控係本席需要去直接判決同埋處理,原因就係本席係要考慮究竟對遺產同埋所有受益人最大嘅利益喺邊一度,而呢方面嘅問題同呢啲對馬律師個人嘅指控唔係有好大直接關係。

18.本席當然冇忘記到,實際根據遺囑嘅安排,徐煒袖先生實際係相對嚟講佔大份,籠統嚟講佢百分之三十,本席一定要考慮佢作為百分之三十嘅一個受益人嘅意見。本席強調,已經考慮咗佢嘅意見,亦都尊重佢嘅意見。但係本席強調,本席一定要考慮所有受益人嘅利益。而無論如何,徐先生佢嘅利益只係百分之三十,當然即使加埋佢兄弟嘅利益,加埋袁女士嘅利益嘅時候,仍然係有其他人嘅利益。其他人嘅利益可能以百分率嚟講係一個小數,徐煒袖先生話其他人嘅利益係百分之三十,佢哋三母子嘅利益係百分之七十。即使接納呢個講法,唔等於本席凈係要聽徐煒袖先生講。但係如前述,本席係已經完全尊重同埋考慮徐煒袖聲稱佢代表嘅百分之七十嘅利益嘅睇法。

19.至於徐偉豪先生話佢而家對遺囑真實性都有懷疑呢方面,本席好奇怪呢個講法,因為過去咁多年,徐偉豪先生都係以遺囑執行人嘅身分自居去打官司、去申請禁制令、去將遺產去分派。但係當然,徐偉豪先生佢可以有佢嘅諗法,甚至乎佢可以將佢嘅諗法付諸行動,但係呢個同本席要考慮第36條嘅酌情權冇關係。因為即使委任咗遺產管理人之後,徐偉豪如果對遺囑嘅真實性有懷疑嘅話,佢亦都可以向法庭提出有關嘅程序,甚至提出一個遺產嘅訴訟,挑戰遺囑嘅真實性。當然,委任咗遺產管理人之後,實際對徐偉豪提出咁嘅訴訟更加有幫助,因為佢只需要告遺產管理人代表遺囑,就可以提出佢質疑遺囑真確性嘅訴訟喇。本席睇唔到佢呢個懷疑,對而家本席要處理嘅問題有乜嘢大嘅直接關係。

20.本席亦都係按照一般嘅遺產處理慣例,聽咗所有其他遺產受益人嘅意見,總括嚟講,其他人都冇乜意見。(當然,本席假設袁女士(即係徐煒袖嘅媽媽)佢嘅立場同徐煒袖一樣,雖然佢喺庭上佢話佢冇乜意見。)另外有一名已經過咗身嘅周女士,佢係一個終生受益人,佢已經過咗身喇,所以本席認為佢今日冇後人或代表在場,唔應該影響本席嘅聆訊同埋決定嘅。

21.當然,本席冇忘記到搵第三者(特別係收費嘅專業第三者)去處理遺產,對遺產造成一定經濟方面付出嘅壓力。本席絕對有考慮呢一點。但係本席衡量過所有嘅案情,包括遺產嘅價值、過去已經使咗嘅費用、耽誤咗嘅時間同埋唔作出咁嘅委任之後,呢個遺產案嘅處理,究竟佢仲要需要幾多時間之後,本席認為呢啲嘅金錢,似乎都係一定需要使嘅費用。所有人士都要接受現實,死者佢嘅遺願係要求佢兩個仔(徐煒袖、徐偉豪)幫佢執行處理佢嘅遺產。當然,如果佢兩個仔係好似死者咁諗,可以合作,兄弟如手足去處理呢啲遺產嘅話,當然外人根本唔需要作任何嘅干涉或者係支取佢哋任何費用。本席亦都明白徐偉豪所講,當然應該尊重死者嘅遺願,但係事與願違,我諗死者唔知係諗得到定諗唔到,佢兩個仔都冇辦法攜手合作,好順利處理佢嘅遺產,所以不單只令咗好多其他人受損,佢哋之間又要打官司,連帶法庭都要用好多嘅法庭時間理佢哋兄弟之間嘅糾紛。當然,徐偉豪先生曾經一度連徐煒袖係佢嘅兄弟都唔承認喇,但係呢啲都係另當別論。(根據理解,呢兩位徐先生佢哋唔係親生兄弟嚟嘅,所以可能佢當中出現嘅矛盾,外人都唔應該有任何嘅評論,本席亦都唔嘗試作出咁嘅評論。)

22.本席講咗上述一番話,只係指出事至如今,所有人都要接受現實,就係話要繼續執行死者遺囑裡面所希望嘅意願,即係話由兩名徐先生作為遺囑執行人呢個願望,而唔需要假手於人,而係唔需要有第三者嘅費用嘅付出,呢個希望似乎到而家嚟講已經係冇可能實現喇。

23.本席考慮晒上述特別提述嘅因素,整個案情,案件發展嘅背景同埋爭論,所有受益人嘅利益。當然本席補充,根據部分嘅受益人講,佢哋從未有,或者係過去嗰幾年已經冇收到根據遺囑佢哋應該收到分派嘅收入,本席亦都考慮在內。亦都本席考慮到一個遺囑嘅特別規定,即有10年時間係將一啲收入去分配畀受益人,過咗10年之後又要將部分嘅利益嘅本金同埋收入分畀受益人,而係將其另外嘅百分之三十又去再繼續處理,而當中亦都牽涉係祭祖嘅問題,凡此種種,本席都考慮在內。

24.另外本席考慮過遺產嘅性質,它不單只包括現金,亦都有股票、物業,需要執行人或者管理遺產嘅人積極嘅參與同籌算、管理、合作,同埋步署嘅,如果執行人唔能夠順利執行呢個遺囑嘅話,對遺產嘅收益同埋保護係有好大嘅影響。

25.所以本席考慮過上述嘅所有原因,包括特別提述嘅原因同埋整個案情之後(當然本席唔能夠一一將所有嘅案情喺呢個判詞裡面提出),本席認為有需要,或者更加重要嚟講,係方便去委任一個外面嘅獨立專業人士去作為遺產管理人,換句話講,係代替咗遺囑執行人兩位徐先生去承辦同埋管理遺產。本席覺得應該行使本席嘅酌情權。

26.本席作一個註腳:呢個申請係如前述,係由兩名受益人經過馬律師方面,喺上一次聆訊口頭提出。根據例書裡面講,通常呢啲申請係應該以單方面書面提出,但係本席認為,雖然上次嘅聆訊係雙方面嘅聆訊,呢啲只不過係程序上嘅嘢。毫無疑問,申請已經口頭提出咗喇,本席為咗唔想再浪費費用,冇要求馬律師方面作出一個書面嘅申請,反而作出指令,就呢個申請,畀各方面受影響嘅人士存檔誓章同埋出席聆訊。如前述,誓章已經有機會存檔咗,聆訊今日亦都進行咗,所以呢個只係一個背景嘅註腳。如果任何人士翻閱文件問點解睇唔到一個咁嘅書面申請,就係咁解啫。

27.無論有冇申請,法庭喺第36條本身有權可以就遺產嘅處理,主動嘅作出考慮並行使酌情權。無論如何,本席作為遺囑認證嘅法官 (probate judge),亦都覺得有責任就遺產訴訟作出行使呢個酌情權嘅考慮。而再者,以傳票來講,本席係需要處理HCA 2086/1999嘅一個傳票,同埋一個關於HCAG 3141/2004嘅傳票裡面申請遺產承辦一啲嘅糾紛。既然如此,毫無疑問,本席對呢個遺產嘅處理絕對有司法管轄權同埋處理權嘅。喺呢啲案件,特別喺呢個遺產承辦嘅案件HCAG 3141/04嘅案件,本席亦都係絕對有權就《遺產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方面處理究竟係咪應該委任遺產管理人嘅問題。而對所有人公道,冇人係喺今次或者以前嘅聆訊裡面提出本席冇權咁樣處理呢啲嘅事宜。雙方只爭論本席係咪需要行使酌情權去處理。無論如何,呢啲都係一個註腳啫。

28. 基於上述所有嘅原因,本席如前述,行使酌情權,決定委任第三者作為遺產管理人。

29.就第三者人選方面,好實際地講,本席考慮過所有嘅有關人士之後,搵唔到一個係與徐家有關係而又獨立嘅人士,係適合作為呢個遺產管理人,如果搵個咁嘅人嚟做,本席相信只會更加增加徐家同埋呢個同徐家有關人士之間嘅糾紛同埋指控。所以冇辦法之下,一定要搵出面獨立嘅第三者專業人士,而呢啲人士無可避免地一定係有收費嘅。

30.馬律師方面提供咗畀法庭一啲資料,關於呢啲有興趣亦都有能力做遺產管理人嘅第三者。徐煒袖先生話馬律師由於種種嘅原因,根本就唔可以相信佢所提供嘅任何名單同埋講嘅資料,同埋委託馬律師去代表遺產去同第三者就收費去討價還價。本席唔接受呢個講法,馬律師作為法庭嘅官員(officer of the court),對法庭有極高嘅專業責任,雖然佢同時係代表緊兩名受益者,但係本席睇唔到兩名受益者點解要損人又不利己嘅情況之下,向法庭提議一啲唔適合或者收費過高嘅執行人,去處理兩名受益者自己都有份嘅遺產。無論如何,馬律師所提出嘅呢啲候選人都係一啲對法庭嚟講,尤其是本席作為遺囑認證嘅法官,經常接觸嘅人選,當中包括HSBC,當中亦都包括Deloitte,亦包括一啲好出名處理遺產嘅銀行喇,包括恒行銀行,同埋律師樓,包括Wilkinson and Grist,呢啲都係法庭好熟悉嘅候選人,事實上佢哋履歷裡面都處理過好多大宗遺產嘅個案。當然,小嘅遺產個案好多時都唔應該,亦都價錢唔化算去委任呢啲專業嘅人士。但係如前述,今次嘅遺產數目不菲,本席亦都希望呢啲專業人士可以儘快嘅處理遺產,減低個費用。本席考慮過呢啲人選同埋陳詞之後,本席同意馬律師嘅陳詞,當然,有冇馬律師嘅陳詞,本席都會作出獨立嘅判決。

31.本席考慮過呢啲嘅人選之後,認為HSBC係最適合嘅人選,所以本席行使酌情權,委任HSBC作為徐文興嘅遺產管理人,等HSBC履行遺產承辦處一切正常嘅申辦遺產程序同埋要求之後,將遺產承辦權頒予HSBC,根據遺囑去承辦遺產。

32.本席想補充兩點,就行使第36條嗰度,本席已經考慮咗雙方提出嘅其中一個案例,Lefkowitz v. The Bank of New York [1996] 3 HKC 591裡面講第36條所賦予法庭嘅權力方面嘅解釋。當然,每個案件佢嘅案情都係獨特嘅,本席考慮過該個案件嘅案情,當然同本案有些微類似,但係有好多嘅分別,本席認為當中所陳述嘅法律原則畀案件嘅實際判決更為重要。本席強調,已經考慮咗嗰啲原則,亦都係應用咗嗰啲原則。

33.另外一點提出嘅,就係本席上述嘅判決,唔等於表示本席就HCA 2086/1999裡面,雙方(兩位徐先生)針對對方嘅指控嘅真確性作出任何判決。呢啲如果有需要嘅話,要留待日後處理。

34.至於徐煒袖先生佢作出上面提述嘅聲明,裡面究竟佢嘅用心係如何,究竟有冇任何嘅壞居心呢?本席亦都冇作出任何嘅判斷,本席只係留意到佢畀法庭嘅解釋,同埋本席表達對呢啲解釋嘅存疑同埋保留啫。係行使酌情權方面,本席係冇需要作出最後嘅決定。但係呢啲存疑同埋保留,從第三者嘅角度來看,當然係對徐煒袖先生係咪好適合做執行人呢一方面有一定嘅影響。但係影響只係相對於呢啲第三者一個合理嘅存疑同埋保留,並不表示一定係唔信或者唔接受徐先生嘅解釋同埋講法嘅,呢兩點只係作一個保充嘅資料啫。

35.無論如何,本席亦都決定咗頒布上述嘅命令,咁有幾個附帶嘅指令需要作出,亦都會解決所有剩番落嚟嘅問題喇。但係首先,就嗰個委任作出指令,如前述,就係委任HSBC去承辦。但係要解決HSBC做遺產管理人去承辦遺產嘅條件。當然,馬律師係獲得咗HSBC嘅一啲資料,呢啲係HSBC嘅資料,本席認為按常理同埋一般嘅經驗,係仲可以雙方討價還價嘅。當然,一定要有人代表遺產去討價還價。本席已經提述過徐煒袖先生對馬律師擔當上述角色嘅一啲質疑,但係本席亦都講咗本席嘅睇法喇。本席指令由馬律師方面代表整個遺產,唔係凈係代表兩名當事人,去同HSBC商談,盡量商談到獲得最好嘅條款,委任嘅條款。但係商談咗之後,所有結果必須要呈報法庭,得到法庭批准,轉化為法庭嘅指令方作屬實。本席亦都補充一句,咁嘅程序,亦都可以令到徐煒袖先生唔需要擔心馬律師可以自把自為,影響到佢或者所有其他人嘅利益喇。本席亦都再一次重申,唔相信馬律師會咁樣做。但無論如何,在馬律師提交條款之後,本席會公正、獨立咁樣去再考慮,然後先決定係咪批准或者作出其他指令。最終呢啲嘢都係有市場嘅定律嘅,如果本席定啲條款太過苛刻,HSBC永遠都有選擇權唔接受委任嘅,咁到時有可能又要再有其他嘅聆訊,決定邊啲人可以接受呢個委任,或者呢啲條件係咪太過苛刻,需要放寬番喇。呢啲係後話,將來先算。但係而家本席係指令由馬律師代表遺產去同HSBC商談委任條件,然後匯報法庭,再由法庭作出指令,正式委任HSBC作為管理人,申請承辦。本席已經講咗喇,只要承辦人(即係HSBC)遵照遺產承辦處所有一般喺呢啲情況之下嘅程序同埋要求,遺產承辦權就歸予HSBC作為遺產管理人,根據遺囑去處理遺產嘅事宜。

36.另外本席作出一個進一步指令,既然由HSBC作為遺產管理人,所有今日本席本來需要處理嘅案件,即係HCA 2086/1999,同埋其他嘅案件都應該暫時停止,以讓將來由呢個遺產管理人佢決定究竟點樣再處理呢啲案件。尤其是係HCA 2086/1999,兩個當事人(即係徐煒袖、徐偉豪)都係以遺囑執行人嘅身分對對方就遺產裡面嘅物業等等作出申索同埋反申索,既然而家由第三者作為遺產管理人,佢哋提出嘅申索理應由遺產管理人去接管,同埋由遺產管理人去考慮究竟呢啲申索同埋反申索有冇案情,值唔值得繼續去訴訟,如果佢哋有疑惑,可以向法庭申請指令,究竟係應該點樣做,或者佢哋去獲得法律意見,諸如此類嘅嘢。所以由呢一刻開始,徐煒袖、徐偉豪應該喺遺產裡面放手,交由HSBC去處理。當然HSBC要決定佢哋接受呢個委任同埋處理案件,同埋佢應該點樣做係需要時間,而家暫時嚟講,冇迫切性去處理呢個案件裡面嘅任何一個申請或者程序,所以本席而家頒令,由今日開始,將HCA 2089/1999一案擱置,直到HSBC作為遺產管理人(或者任何人)將來被法庭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之後,有自由向法庭申請重新去繼續呢個申索或者反申索,又或者去撤銷呢啲嘅申索或者反申索或者作其他嘅處理,包括訟費方面嘅處理,咁就係到時亦都可以一併處理。當中特別係提述,如果徐煒袖同埋徐偉豪佢哋覺得佢哋作為遺囑執行人嘅年代,佢哋為咗遺產花咗費用嘅話,佢哋當然有權向呢個遺產管理人申請歸還番呢啲金錢畀佢哋。如果遺產管理人覺得應該歸還嘅話,當然會歸還,如果遺產管理人有疑惑嘅話,佢可以向法庭申請指令。如果遺產管理人嘅決定,徐煒袖或者徐偉豪唔同意嘅話,佢哋可以向法庭申請指令或針對遺產提出訴訟,呢啲訴訟當然會按一般嘅民事程序由法庭處理,呢啲係將來嘅事,所以而家呢個地步亦都冇需要處理HCA 2086/1999案件裡面嘅訴訟費用嘅問題。

37.如果佢哋兩位徐先生覺得部分嘅費用唔應該由遺產嚟支付,應該由對方個人嚟支付嘅話,當然如果佢哋嘅觀點係遺產管理人同意嘅話,遺產管理人自然作為遺產管理人,有責任去追討番呢啲費用,或者唔付出呢啲費用。但係如果佢唔同意嘅話,法律亦都有一定程序,等佢哋可以向遺產管理人表達意見,甚至乎同遺產管理人對簿公堂。當然,本席唔係鼓勵呢啲行徑,但係乜嘢事情都要按規按矩,根據法律嚟做。如果有人鍾意將遺產係咁樣使喺法律訴訟裡面嘅時候,呢啲係佢嘅決定,本席唔能夠阻止,但係當然有法律同埋訟費嘅後果。而其他嘅人士,特別係遺產管理人作為代表所有嘅遺產受益人嘅利益,當然有一定嘅法律程序去保障利益。而本法庭如果要處理呢啲案嘅話,亦都一定會根據法律程序同埋案情處理呢啲案。

38.呢啲都係將來嘅事。本席只係想講出嚟,解釋點解本席而家宣布頒令將HCA 2086/1999案件擱置,除非雙方仲有咩嘢嘢想講,我都會容許佢哋講,因為喺陳述嗰時冇提述到。除非徐煒袖或者徐偉豪就呢個擱置嘅命令有任何嘢講,本席會將案件擱置。

[與訟各方並無作出任何陳詞]

39.另外申請承辦有三單案,本席作為遺囑認證嘅法官當然有權力去處理呢三單案。無論如何,其中有一單案實際上亦都有未處理嘅傳票。呢三單案就係HCAG 3141/2004、HCAG 5590/2004同埋HCEA 11/2004。本席亦都同樣頒令將呢三單申請擱置,除非法庭另作命令。原因就係根據法庭已經頒發嘅命令,遺產嘅承辦應該由HSBC作為遺產管理人去向承辦處申請。

40.本席相信呢啲擱置嘅命令已經處理晒所有直到今日都仲未處理嘅傳票,當中包括馬律師代表兩名申請人申請加入HCA 2086/1999案件為被告人嘅申請喇。由於案件已經擱置,申請毋須要再處理。本席亦都覺得唔應該處理訟費嘅問題,因為當中可能牽涉到部分或者全部嘅訟費需要由遺產方面付出嘅問題。呢啲都係交由將來嘅遺產管理人去衡量究竟需唔需要畀,如果佢冇辦法作出決定,當然可以交由法庭,要求法庭作出指令。

41.本席強調,遺產管理人攞到承辦之後,將會係遺產嘅唯一管理人,按遺囑規定處理遺產。佢作出任何決定,當然要對所有嘅遺產受益人(包括徐煒袖同埋徐偉豪)負責,佢更加要對法庭負責。但係佢作出嘅決定,唔需要事先得到徐煒袖或者徐偉豪又或任何人嘅同意,只要佢覺得佢嘅決定係啱,或者得到法庭特別授權,佢都可以作出呢啲嘅決定。所以唔存在徐煒袖先生喺佢某些誓章裡面話,呢個獨立人士唔能夠獨立地處理遺產呢方面嘅問題。本席頒令之後,徐煒袖、徐偉豪唔可以再作為遺囑裡面嘅指定執行人,處理遺產。佢地喺

冇承辦嘅情況之下,按普通法下處理遺產嘅權利,到今日亦都終止,因為法庭已經委任HSBC作為遺產管理人。

  (張舉能)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徐煒袖: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徐偉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徐偉富,徐偉強:由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馬華潤律師代表

徐偉杰: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袁艷顏: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梁玉珍:無律師代表,由虞妙芬代表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