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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11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59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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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24日
裁判日期:2005年11月2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處入獄15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上訴人承認的事實而作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書面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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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5年9月20日下午約5時50分,控方第1證人警員34194(PW1)正以軍裝進行反罪惡巡邏。於深水埗北河街68號,PW1截停被告人,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被告人出示一個中國雙程證;該雙程證寫有被告人的名字。當PW1核實該雙程證的真偽時,被告人表現緊張。後來PW1搜查被告人的手袋,並於手袋內發現一個灰色的銀包(P2) 。在該銀包內發現一張編號K592137(3)
印有被告人名字的香港身份證(P1)。該身份證上的照片與被告人的樣貌相符;印在該身份證上的名字亦與被告人雙程證上的名字吻合。於是PW1向被告人作調查。被告人稱深圳有一名她不認識的男子告訴她,到香港前須先領取一張香港身份證。因此,她以5百港元向該男子購買一張身份證。後來PW1拘捕被告人,罪名為管有偽造身份證。警誡下,被告人重覆上述解釋。隨後,被告人被帶到深水埗警署見值日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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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P1被送往政府化驗室作檢驗。政府化驗師,李志强博士(PW2)確認P1乃偽造文書。PW2指P1並沒任何防偽特徵,例如水印(water
mark)、紫外光印刷(U-V printing)、相片班晶(dot matrix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ortrait),而且該身份證是以噴墨印刷。」 |
3.另外就是上訴人的背景,求情因素和量刑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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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告人現年33歲,已婚,與丈夫及2名兒子同住。被告人須照顧雙親、兄長及丈夫的雙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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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大律師指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她坦白認罪,現十分後悔。大律師指被告人乃一名農民,只曾接受有限的教育。被告人犯案是因誤信須先領取身份證才可來港探望表親,因此要求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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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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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年這類案件十分猖獗。因此上訴法院已訂定判刑指引;認罪後的量刑基準為12至15個月監禁(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HCMA 935/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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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於李長利一案內,上訴法院考慮有關法例的目的及在香港目前情況該法例的作用。上訴法院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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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目前實施的政策,容許大量的國內人士以雙程證來港旅遊探親。由於雙程證的審批較寬鬆,數額亦較多,合法來港的國內居民大增而非法入境的國內人士則相應遞減…… 2002年至2004年間合法訪港旅客因管有偽造身份證而被定罪的人數則增加近8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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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持雙程證來港旅遊探親的國內人士,不能在香港工作,否則會違反留港條件,屬犯法行為。但事實上,國內人士非法在香港工作的情況十分普遍。雖然入境處有大力宣傳及採取各種不同方法打擊非法勞工,但收效不大……香港非法勞工問題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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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身份證明文件,不可能是玩物,亦不具收藏價值。因此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人士,不論是合法或非法在香港,他們目的都是為了掩飾真正身份,以方便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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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告人是持有效雙程證來港的。很明顯,她是向有關當局申請該雙程證。身份證是身份證明文件。這類文件不是可隨街購買的物品。如須領有香港身份證才能來港,被告人亦應向有關當局申請。況且中國大陸人民也有身份證明文件(稱為户籍)。這類文件亦是由有關當局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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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另外,被告人承認當被PW1截查時神色緊張。而目當時只向PW2展示雙程證。如被告人真的相信須領有香港身份證才可來港,她便應同時向PW1展示該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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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告人的解釋完全荒謬。本席不接受她的解釋。唯一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打算以該偽造身份證掩飾身份、非法過期留港或非法工作。被告人承認是來港前於深圳購買該身份證。她明顯是有計劃犯案。考慮過上述所有因素,本席判處被告人15個月監禁。」 |
4.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適用李長利一案時出錯。
5.上訴庭在該案指出,一般而言,此罪認罪後的量刑基準為12個月。只有「犯案者確實出示或利用偽證……以掩飾其身份,藉以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時,那量刑基準才增至15個月。
6.非常明顯,本案上訴人的情況,只屬前者。
7.至於上訴人自己在今天所提出的上訴理由,翻來覆去都只是說自己家境有多困難,但這些都不是可將刑期下調的理由。
8.本席裁定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刑期下調至12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吳美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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