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梓兆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47/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06.
1. 2005年11月11日, 潘 先生沒有出席他針對 夏正民 法官2005年8月5日所作命令的上訴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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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47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7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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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判決日期 : 2006年1月1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6年1月20日 判 決 理 由 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2005年11月11日,潘先生沒有出席他針對夏正民法官2005年8月5日所作命令的上訴聆訊。 2.就該上訴,潘先生曾申請法律援助,而法院於2005年10月24日向他表示“根據法律援助署條例第15條及規例第7A條,原訂於11月11日的聆訊取消,另訂日期不早於由10月13日起計42天恢復聆訊;除非11月11日之前法律援助署已決定拒絕法援申請”。(劃線後加,以示強調)。 3.法律援助署於2005年11月9日(即11月11日之前)拒絕了潘先生的申請。本庭在11月10日收到法律援助署有關該決定的備忘錄,而11月11日該備忘錄亦被存檔法庭。因此,原定於11月11日進行的聆訊,如期進行。 4.但2005年11月11日,潘先生缺席。本庭等了15分鐘後,決定撤銷潘先生的申請,該判決載於2005年11月11日的判案書內,命令亦於11月16日存檔。 5.2005年11月30日,潘先生提出動議通知書,顯示他申請許可針對本庭2005年11月11日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根據該通知書的內容,潘先生聲稱他在11月11日下午才收到法律援助署拒絕他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這聲稱並沒有由誓章支持。若這聲稱是真確的,潘先生可向上訴法庭申請行使其固有的管轄權,將上訴恢復聆訊(香港民事程序2006年第1冊第862頁59/1/56)。但潘先生沒有這樣做,他選擇了向上訴法庭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 7.法院排期於2006年1月17日早上9時半,聆訊該上訴許可申請。 8.法律援助署在日期為2005年11月30日的備忘錄中,顯示再拒絕為潘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在12月1日,收到該備忘錄,同日該備忘錄亦被存檔法庭。 9.2006年1月11日,潘先生來信法院,聲稱“由於申請人[潘先生]正在申請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以求獲得律師代表出庭,希望2006年1月17日的聆訊能夠延期,直至申請有結果後再排期”。 10.2006年1月16日,法院回覆潘先生如下:
11.然而,2006年1月17日早上,潘先生又缺席。就算他未能收到法院日前寄給他的回覆信,但無論如何,他沒有接到法庭命令將聆訊延期前,他亦應如期應訊。 12.本庭2006年1月17日早上9時半等了15分鐘後,於9時45分在潘先生再次缺席情況下,撤銷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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