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梓兆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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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1月11日, 潘 先生沒有出席他針對 夏正民 法官2005年8月5日所作命令的上訴聆訊。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47/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Ja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47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70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潘梓兆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司法機構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及判決日期 : 2006年1月17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6年1月20日

判 決 理 由 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2005年11月11日,先生沒有出席他針對夏正民法官2005年8月5日所作命令的上訴聆訊。

2.就該上訴,先生曾申請法律援助,而法院於2005年10月24日向他表示“根據法律援助署條例第15條及規例第7A條,原訂於11月11日的聆訊取消,另訂日期不早於由10月13日起計42天恢復聆訊;除非1111日之前法律援助署已決定拒絕法援申請”。(劃線後加,以示強調)。

3.法律援助署於2005年11月9日(即11月11日之前)拒絕了先生的申請。本庭在11月10日收到法律援助署有關該決定的備忘錄,而11月11日該備忘錄亦被存檔法庭。因此,原定於11月11日進行的聆訊,如期進行。

4.但2005年11月11日,先生缺席。本庭等了15分鐘後,決定撤銷先生的申請,該判決載於2005年11月11日的判案書內,命令亦於11月16日存檔。

5.2005年11月30日,先生提出動議通知書,顯示他申請許可針對本庭2005年11月11日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根據該通知書的內容,先生聲稱他在11月11下午才收到法律援助署拒絕他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這聲稱並沒有由誓章支持。若這聲稱是真確的,先生可向上訴法庭申請行使其固有的管轄權,將上訴恢復聆訊(香港民事程序2006年第1冊第862頁59/1/56)。但先生沒有這樣做,他選擇了向上訴法庭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

7.法院排期於2006年1月17日早上9時半,聆訊該上訴許可申請。

8.法律援助署在日期為2005年11月30日的備忘錄中,顯示再拒絕為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在12月1日,收到該備忘錄,同日該備忘錄亦被存檔法庭。

9.2006年1月11日,先生來信法院,聲稱“由於申請人[先生]正在申請大律師公會的法律義助服務計劃,以求獲得律師代表出庭,希望2006年1月17日的聆訊能夠延期,直至申請有結果後再排期”。

10.2006年1月16日,法院回覆先生如下:

基於閣下看來延誤了向大律師公會要求義助服務(本庭判決於2005年11月11日頒下,但閣下於2006年1月11日才要求義助服務),本庭不會再排期,請於2006年1月17日如期出席聆訊”。

11.然而,2006年1月17日早上,先生又缺席。就算他未能收到法院日前寄給他的回覆信,但無論如何,他沒有接到法庭命令將聆訊延期前,他亦應如期應訊。

12.本庭2006年1月17日早上9時半等了15分鐘後,於9時45分在先生再次缺席情況下,撤銷了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