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梓兆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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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5月25日, 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 潘梓兆 先生就 夏正民 法官2005年8月5日拒絕其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提。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CACV 247/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47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70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潘梓兆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司法機構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   2006年9月14日

判決書日期:2006年9月14日

判決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5月25日, 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潘梓兆先生就夏正民法官2005年8月5日拒絕其申請司法覆核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的詳情與及有關的議題,在上述判案書已列出,故不再重提。

2.先生仍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只有以下兩句:

“1.) 申請人並不同意判詞上的論點。

2.) 判詞未能對申請人的陳詞完全作出回應”,

並沒有任何可供法庭考慮的理由。     

3.先生在其今天的陳詞亦沒有作出任何有關的陳詞可供法庭考慮。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上訴至終審法院有若干的規定,但先生的案件並不符合任何該規定。因此,本庭須撤銷先生的申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