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梓兆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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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1月11日早上10時,本庭聆訊一宗源於原訟法庭的非正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是 潘梓兆 先生。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247/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Nov 200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47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5年第70號)

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潘梓兆  
   及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司法機構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及判案日期:2005年11月11日

判案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判上訴法庭的判決:

1.2005年11月11日早上10時,本庭聆訊一宗源於原訟法庭的非正審上訴案件。上訴人是潘梓兆先生。

2.先生曾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3.2005年10月18日,先生就這事傳真給法庭。法庭在2005年10月24日回覆他的傳真。在回覆傳真中,法庭表示根據《法律援助署條例》第15條及規例第7A條,原定於11月11日的聆訊取消,另定日期不早於由10月13日起計42天恢復聆訊,除非11月11日之前法律援助署已決定拒絕先生的法援申請。

4.法庭於昨天(11月10日)收到法律援助署的備忘錄,顯示法律援助署已拒絕先生法律援助的申請。該備忘錄的日期是2005年11月9日,而備忘錄顯示已抄送給先生。這一份‘拒絕法律援助申請通知備忘錄’亦於今早(11月11日)已存檔法庭。

5.現時10時15分,先生沒有出席聆訊,而在存檔紀錄中,法庭找不到先生的聯絡電話,因此現時10時15分,本庭惟有當作先生缺席聆訊。本庭撤銷先生的申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