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劉慶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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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席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1項控罪是他於2000年5月11日在沙田河畔花園D座33樓6室中製造危險毒品,即海洛英。第2項控罪是他於同日同地非法販運海洛英,即內含3,065.88克海洛英的3,562.84克的混合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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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521/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21/2000

CACC 52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0年第52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0年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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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劉慶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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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1年7月26日

宣判日期: 20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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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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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宗上訴許可的申請,要求減刑。

2.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席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第1項控罪是他於2000年5月11日在沙田河畔花園D座33樓6室中製造危險毒品,即海洛英。第2項控罪是他於同日同地非法販運海洛英,即內含3,065.88克海洛英的3,562.84克的混合劑。

3.就第1項控罪,張法官判處被告人20年監禁,就2項控罪,她判處被告人18年監禁。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即共20年監禁。

4.被告人要求減刑的理由是刑期過重。

5.在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撮要中,可見案情非常簡單。警務人員以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鑰匙進入該住所後,在睡房地上搜到兩個膠盒,內藏第2項控罪所指的海洛英。警務人員在同一睡房內搜出多項工具,都染有海洛英,亦搜出多個膠袋,內有大量化學品。該等工具及化學品,皆通常與稀釋高醇度海洛英有關。

6.其後在與警方人員的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自1999年10月起租用該樓宇用來儲存及製造毒品。他說樓宇內約有3.5公斤海洛英。他又承認在房內所搜出的工具是用來製造毒品的。他又說在2000年2月16日,一名姓黃的男子接觸他,叫他在一個指定地點拿取海洛英。要他把海洛英磚打成碎塊,用化學品混合,然後把混合劑模成小方塊,用紙包裹。亞黃會打電話給他,告訴他把海洛英混合劑小包送到哪?。

7.被告人被判罪時年24歲,香港出生。他有兩項犯案記錄,就是1991年8月被判意圖偷竊,和1995年9月被判藏有毒品。在張法官席前替被告人求情時,代表他的大律師說,被告人因為失業而被人引誘致犯了控罪。被告人甚至愚蠢到以他個人名義租賃該樓宇,但卻只是這製毒及販毒集團的前線人員。他只收過兩萬多元利益。他覺得非常後悔,及選擇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法官輕判。

8.在處刑時,張法官考慮過5件案例。其中兩件,即女皇訴鄧錦光(譯音)1女皇訴張偉光(譯音)2,都是涉及製造毒品的刑罰的。該兩件案件指出,製造毒品罪的判刑比販運毒品為高。除了考慮毒品分量為其中一個主要考慮因素外,其他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製造毒品的行動有多大等。

9.另外,張法官亦提及女皇訴劉德明(譯音)3 一案,援引上訴法庭對販運毒品量刑的指引。該指引說如販運海洛英涉及超過600克,刑罰應超過20年監禁。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淑嫻(譯音)4 一案,指出該案的主審法官就超過3.6公斤海洛英的販運罪採用22年為判刑起點,上訴法庭認為最少也應該是24年。她亦援引女皇訴何志明(譯音)5 案,指出主審法官以25年監禁為起點,判處該案販運1.213公斤海洛英的被告人,上訴庭並無干預。

10.經考慮本案所涉海洛英重量超過3公斤,及被告在該樓宇內以製毒工具稀釋海洛英,及海洛英稀釋後可以製造成相當多的毒品,張法官認為30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正確的。就販運毒品方面,張法官認為3公斤的分量須採用27年監禁為起點。因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在裁判法庭時已經認罪,故張法官給予三分一的扣減,第1項控罪判被告人20年監禁,第2項控罪判被告人18年監禁,同期執行。

11.代表控方的廖遠明高級政府律師亦向本庭援引另外兩件上訴法庭案例: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兆文(譯音)6一案,被告人被判一項製毒及一項販運毒品罪名成立。所涉毒品為1.039 公斤海洛英和9,718粒軟性毒品的藥丸。上訴法庭認為販毒罪的24年監禁是適當的,而製毒罪的適當刑期應為25年。

(b)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國强(譯音)7 一案,被告人被判有罪的兩項販運毒品罪涉及1,555克海洛英。上訴法庭認為25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在劉德明案的量刑指引範圍內的。

12.本庭考慮過上述各案例,認為張法官的判刑是合理及正確的。被告人是成年人,他因失業而被利益所引誘,犯了此極之嚴重之罪行;他今天向本庭說,他父母年已60歲,父因病不能工作,母親又失業,只有姐姐一人做事支持家庭生計。他進監後已很後悔。但是這些都不是求情因素。他現在向本庭懇求減刑,正如在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所說,“噬臍莫及”,悔之已晚。被告人並不能向本庭提出任何理由,說張法官的判刑是不合法或明顯地過重。故此本庭拒絕申請,維持原審法官的判刑。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廖遠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被告人劉慶漢,無律師代表

1 R v TANG Kam-kwong, Cr App 183/96

2 R v CHEUNG Wai-kwong and Another [1997] 3 HKC 496

3 R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4 HKSAR v LAU Suk-han and Another, Cr App 372/98 (15 June 1999, unreported)

5 The Queen v HO Chi-ming [1995] 2 HKCLR 29

6 HKSAR v TANG Siu-man, Cr App 360/1996 (8 July 1997, unreported)

7 HKSAR v LEE Kwok-keung, CACC 5/1999 (14 December 1999, unrepor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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