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永祥 訴 蕭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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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原告 — 潘永祥先生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 — 蕭志明先生索償。潘先生指蕭先生,身為警署值日官,卻偽造檔案記錄,沒殺了案件,故要賠償他精神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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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42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2422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5年第519號)
聆訊日期 : 2006年1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2月3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原告 — 潘永祥先生入稟區域法院向被告 — 蕭志明先生索償。潘先生指蕭先生,身為警署值日官,卻偽造檔案記錄,沒殺了案件,故要賠償他精神上的損失。 2.2005年9月1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應蕭先生的申請,以潘先生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亦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亦濫用了法律程序為理據,將潘先生的申索陳述書剔除及撤銷有關訴訟。 3.潘先生不服判決,曾向郭法官申請上訴許可,希望能提出上訴。 4.2005年11月1日,郭法官拒絕潘先生的申請。 5.2005年11月7日,潘先生再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申請遭胡國興法官拒絕。 6.潘先生仍不服,現再向本庭提出相同申請。 7.本庭不打算就潘先生提出的論點再逐一詳細回應,本庭已經考慮過郭法官的兩份判案書和潘先生提出的書面陳述。 8.潘先生指警方的論點矛盾,故意隱瞞,故意‘沒殺案件’,並非事實。他指無線電視在廣告中恐嚇和誹謗他,只是其幻覺造成。潘先生強調每天24小時有五把不同聲音騷擾他,恐嚇他,令他精神困擾亦是同一原因造成。 9.在本聆訊時,潘先生一度告知本庭他曾聽從其太太的勸喻,尋求專科醫生協助,解決其面對的精神困擾,但其後他又說他只是陪同太太去看醫生,自己並非患病。 10.無論如何,潘先生指蕭先生惡意偽造記錄並非事實。警方沒有就他指無線電視在廣告中恐嚇和誹謗他的聲稱再作調查,亦是合情合理的。其實影視處已清楚指出從沒有潘先生所聲稱的恐嚇或誹謗事件播放過。 11.潘先生提出的申索沒有基礎支持,亦沒有合理訴因,屬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 12.本庭認同郭法官的判決及所持理由。 13.潘先生的申索書完全沒有合理訴因,屬無理纏擾及濫用法律程序。 14.郭法官剔除該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有關訴訟,絕對是正確的決定。 15.本庭亦拒絕批准潘先生上訴許可。
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上訴法庭撤銷原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之動議。請參閱 HCMP2422/2005 日期:200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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