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錫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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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錫堂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1)盜竊,(2)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就第(1)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監2個月,而就第(2)項控罪,則被判監15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

Case No.HCMA 124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24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4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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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第二被告人 譚錫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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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8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譚錫堂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1)盜竊,(2)在非法入境後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就第(1)項控罪,上訴人被判監2個月,而就第(2)項控罪,則被判監15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

2.上訴人認為第(2)項控罪的判刑過重,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3.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透露,2005年10月27日,水警人員在深灣海面截獲一艘機動船,發現船上載有約100公斤金屬建築材料,上訴人與另一名被告人在船上。兩人在警誡下承認他們從蛇口偷渡進入香港。船上的建築材料是他們從一艘工程躉船偷取的,打算帶回蛇口賣給舊貨商。

4.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他在內地有一名妻子,一名13歲的兒子和70歲的雙親;他母親患有心臟病、風濕症和半身不遂;他本身是農民,後期改以捕魚為生。

5.裁判官是根據上訴法庭在R v. So Man King [1989] HKLR 142一案的判刑指引,判處上訴人第(2)項控罪入監15個月。上訴庭在該案指明此類控罪的一般認罪後的判刑是15個月,但假如被告人向當局自首,他應獲得大幅度減刑。但如果有強烈人道理由,法庭亦需給予考慮。不過被告人無刑事紀錄不是減刑因素。

6.根據以上指引,裁判官判處15個月的刑期,沒有違反原則,亦不為過重。上訴人的背景沒有顯示任何特殊需要考慮的減刑因素,他亦沒有強烈的人道理由,以致判刑不須依從上訴庭的指引。

7.上訴人在庭上稱他已將舊鐵交還,並且他的木船亦已被充公,損失甚大,這些並不是減刑理由。本席駁回上訴。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