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順鏞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49/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January 2006.
1. 2005年9月14日, 本庭聆訊兩宗上訴,一宗是CACV 388/2004,另一宗是本上訴(CACV 4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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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49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 2004年第5334號) 有關:Chow Shun Yung (周順鏞)債務人
聆訊及判決日期 :2006年1月1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06年2月9日 判決理由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2005年9月14日, 本庭聆訊兩宗上訴,一宗是CACV 388/2004,另一宗是本上訴(CACV 49/2005)。 2.2005年10月6日,本庭頒下本上訴的判案書。在本上訴中,本庭作出若干命令,而就本上訴的訟費,本庭作出暫准命令,周先生(上訴人)須支付呈請人(上訴答辯人)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數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3.2005年10月20日,呈請人發出傳票,要求本庭更改訟費命令,由“周先生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數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更改為“周先生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條4(b)段,對呈請人的訟費作出即時評估”。 4.然而,由該傳票發出的日期(即2005年10月20日)至傳票的聆訊日期(即2006年1月19日),呈請人並沒有將她們要求即時評估的訟費單呈上供法庭及周先生考慮。代表呈請人的黃國全大律師在傳票聆訊時才向法庭申請呈上用以即時評估的訟費單。但周先生反對,因為周先生認為他須要時間考慮該訟費單及作出評論。 5.本法庭本來亦願意在本傳票聆訊時,考慮黃大律師預備呈上的訟費單,但得知大律師的費用只是以2005年9月14日一天費用的一半來計算後,本庭認為這不是可行的訟費評估方式,因為CACV 388/2004 及CACV 49/2005兩宗案件在2005年9月14日聆訊時,並非是每宗上訴各佔一半聆訊時間,所以本庭不能籠統地將那一天的大律師費用除2而作出即時評估。 6.所以本庭拒絕呈請人2005年10月20日的傳票。周先生亦就該傳票要求訟費,黃大律師沒有反對,於是本庭判令呈請人須支付周先生該傳票及該傳票聆訊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數額達成協議,由聆案官評定。
呈請人,由羅氏律師行轉聘黃國全大律師代表 。 債務人,周順鏞,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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