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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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溫志成先生,早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較早前在本院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本庭聆聽上訴後,在2005年12月15日駁回申請人不服定罪的上訴。現溫先生就該上訴裁決,要求本庭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他上訴終審法院。

Case No.HCMA 95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95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5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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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溫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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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6年3月7日

裁決日期:2006年3月7日

判案書

1.本案申請人溫志成先生,早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較早前在本院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本庭聆聽上訴後,在2005年12月15日駁回申請人不服定罪的上訴。現溫先生就該上訴裁決,要求本庭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他上訴終審法院。

2.申請人重申他在上訴時所陳述的理由。他重新提及當時控方證人在給予證據方面的所謂「不符點」,認為這「不符點」足以令審訊時針對他的證供和證據有明顯不足之處。因此,既然有此情況,是應該有合理疑點,而他應該獲上訴得直。

3.本席在2005年12月15日頒下的判案書中指示,證人的準確性與證人是否一個可信證人,每個案件均有分別。就本案審訊時,裁判官就證人證供方面有表面上的不符點,已經作出解釋及給予理由。

4.本席重申證人裁決既然是視乎每一案件的證人而定,所以本案件,根據溫先生提出的理由,並不足以構成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基於這個理由,本席拒絕批准溫先生的申請。

5.不過,本席重申,如果溫先生認為本案涉及實質及嚴重不公平的情況,他仍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直接向終審法院作出申請。

  ( 彭鍵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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