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兆宜 訴 蕭聯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2825/200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March 2006.
1. 被告人蕭聯漢先生今天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5年11月8日經審訊此案後所作出之裁決。此申請為傅兆宜(本案原告)所反對。
|
DCCJ282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4年第2825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3月1日 宣判日期:2006年3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3月1日 判案書 1.被告人蕭聯漢先生今天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05年11月8日經審訊此案後所作出之裁決。此申請為傅兆宜(本案原告)所反對。 2.蕭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未提出任何充分的上訴理由。在今天的聆訊當中,蕭先生只是概括地指出,本席之裁決雖然作出清楚的事實分析,但本席未有充分處理蕭先生曾經把貨物運到上海、貨物的價值及運費等等的申索。他更提出,本席未有充分考慮蕭先生在案中所提出他之所以簽署幾份借據,只是因為原告人傅先生要求給他的家人安心的理由。 3.傅先生反對蕭先生的申請的理由是,蕭先生並沒有提供新的證供及證據去推翻原判。 4.我同意傅先生所指蕭先生並沒有在此申請上訴許可上,提供任何充分可供上訴成功的理由。無論在書面的申請或今日聆訊當中,他不能列舉有任何成功可能的上訴理由。例如,本席的裁決中,有任何地方在事實上或法律論據上有作出任何的錯誤裁決。 5.至於蕭先生提出,運到上海給傅先生的貨物,價值及運費等,我已在裁決書中第十五段清楚指出,這些貨物雙方同意是屬於東佑有限公司的貨物,而東佑有限公司既然已清盤,追討貨物的應是清盤官,而蕭先生既然不是貨主,當然不可能在此訴訟中追討貨物的價值及運費。 6.至於本案提出蕭先生簽署給傅先生的借據,我經已在裁決書中清楚地一一處理。在此,我不用再重複我的裁決理由及借據簽署的考慮。 7.總括來說,蕭先生今天所作出的申請,我未能發覺有任何充分可足以使他有上訴成功的機會,因此,我拒絕他今天的申請。 8.今天的訟費應由蕭先生支付給傅先生,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以由聆案官作出評估。 9.至於蕭先生申請暫停執行本案的裁決及命令的申請,我亦拒絕他的申請。因此,傅先生可以作出執行法庭所頒佈的命令的程序。
原告人: 出席,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出席,無律師代表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282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