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區 訴 蕭幹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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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蕭幹鵬在裁判法院承認3項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另外一項是使用虛假文書罪。裁判官判上訴人每一項控罪監禁6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刑期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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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259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3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3 月8 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蕭幹鵬在裁判法院承認3項為取得入境證而作出虛假陳述。另外一項是使用虛假文書罪。裁判官判上訴人每一項控罪監禁6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刑期過重。 2.上訴人承認的事實是入境處在處理上訴人的太太入境申請時,懷疑上訴人提供虛假資料,其後入境處作出調查。上訴人向入境處承認他當時沒有工作,為要符合所需的經濟條件,他要求前僱主寫一些虛假薪金收條,顯示他仍然在前僱主處工作。其後,他將這些虛假薪金收條向入境處遞交,以支持他太太的申請。 3.當他的申請被拒絕時,上訴人要求入境處覆核他的申請。為要支持這個覆核申請,再次向入境處提供一共7張虛假薪金收條,證明他當時仍被僱用。 4.上訴人有一項犯罪紀錄,他在香港逗留沒有得到入境處的批准。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求情說,他犯這些罪行是為要符合經濟條件,令他的太太可以申請來香港與他團聚。 5.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這件案是一件嚴重的案件,一般的刑期是12至15個月,但他認為本案與其他的案件有不相同的地方,亦考慮上訴人犯案是為了和太太團聚。上訴人當時失業,所以作出虛假的陳述。裁判官對上訴人有某程度的同情,他採納了較低的量刑為起點,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將刑期扣減3份之1,判刑6個月。 6.裁判官指出,4項罪名罪的刑期應該同期執行,遂判上訴人每罪監禁6個月,同期執行。 7.本席認為在上訴人的特別情況下,判刑不但沒有違反原則,而且不是過重。若不是裁判官對上訴人寄予同情心,作出寬大的判刑,上訴人的刑期應該不少於6個月。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侯偉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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