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茵妮
Case No.HCMA 656/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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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5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5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8月23日 裁決日期:2007年8月23日 判 案 書 1.本席就本上訴案於2007年8月23日所作出的裁決,理由如下。 2.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蕭幹鵬,HCMA54/2006一案,暫委法官梁紹中在其判詞指出「使用虛假文書罪」罪行,一般刑期是12 個月至15 個月。 3.本席認為裁判官以21 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量刑起點應為12 個月,又因為認罪再扣減三分之一,即12 個月減為8 個月。裁判官因上訴人的特別求情因素再扣減兩個月,用他的幅度即8 個月再多減兩個月剩回6 個月。 4.現上訴人已服刑大約兩個月監禁,若行為良好可獲刑期扣減,兩個月監禁相等於3 個月。以6 個月的刑期計算, 其實上訴人已被監禁一半的刑期。 5.資深大律師黃敏杰將上訴人的特殊求情因素列舉出來,本席在此不再詳述。 6.因上訴人的特殊求情因素,本席裁定減刑上訴得直,原審裁判官所判的12 個月監禁,改為6 個月監禁,在考慮了上訴人已接受監禁3 個月,本席將原判的6 個月監禁改為緩刑一年,因此剩餘的3 個月不須服刑。在緩刑期間不得再犯罪,若再犯罪,便須服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國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崔律師事所轉聘黃敏杰資深大律師代表。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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