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玉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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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罪名成立,被判監3個月,緩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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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80/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8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4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 2006年3月8日 裁決日期 : 2006年3月8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罪名成立,被判監3個月,緩刑18個月。 2.申請人針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被本庭駁回。現上訴人按照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規定,向本庭申請證明,以便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提出上訴。 3.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規定: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或顯示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提出的申請理由是:「根本沒有充分理据及真憑實据証明本人有罪,在法律觀點上是站不住腳的,而第一証明人是隱瞞事實及說謊,有違法律精神。」 5.由於上述申請理由未能顯示申請人案件的決定,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法律觀點或顯示有實質及嚴重不公平情況,申請不符合第32(2)條的規定。本庭拒絕申請。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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