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252/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April 2006.
1. 原告是一間在 香港 生產成衣的工廠,被告為原告付運貨物[”涉案貨物”]到 莫斯科 ,收貨人沒去取貨,但被告或任何人都交代不出貨物下落,折騰多時(有傳聞說因收貨人不來,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買貨抵租。)無論是否如此,原告失掉貨物這是不爭事實,現向被告追討貨價。這個說法雖符合原告實際案情[” 原告實際 的 案情 ”],但卻不是原告所撰寫的說法。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