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煜輝及黃慧貞經營之慧昌針織製衣廠 訴 華夏船舶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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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DCCJ 5252/20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p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525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區域法院

民事案件編號: 2001年第 5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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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煜輝及黃慧貞經營之 慧昌針織製衣廠 原告
   
  華夏船舶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CHINA INT’L FREIGHT FORWARDERS (H.K.) CO. LTD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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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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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6年4月1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6年4月21日

修改書

判決書第1段    “原告是一間在香港生產成衣的工廠,被告為原告付運貨物[”涉案貨物”]到莫斯科,收貨人沒去取貨,但被告或任何人都交代不出貨物下落,折騰多時(有傳聞說因收貨人不來,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貨抵租。)無論是否如此,原告失掉貨物這是不爭事實,現向被告追討貨價。這個說法雖符合原告實際案情[”原告實際的案情”],但卻不是原告所撰寫的說法。 ”   應改為 “原告是一間在香港生產成衣的工廠,被告為原告付運貨物[”涉案貨物”]到莫斯科,收貨人沒去取貨,但被告或任何人都交代不出貨物下落,折騰多時(有傳聞說因收貨人不來,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貨抵租。)無論是否如此,原告失掉貨物這是不爭事實,現向被告追討貨價。這個說法雖符合原告實際案情[”原告實際的案情”],但卻不是原告所撰寫的說法。 ”

判決書第3段 第4項      “收貨人不來取去貨物,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貨抵租。被告否認運用另一張提單侵佔涉案貨物,將之據為己有。被告只是船行的代理,負責運貨,從未管有、保管、操控貨物,貨物既已抵倉,功成身退,被告無須負責賠償[答辯書第22段:文件夾第71頁];換言之,被告就原告實際的案情已作出答辯[Ting Kwok Keung FACV No. 12 of 2001]。”      

應改為    “收貨人不來取去貨物,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貨抵租。被告否認運用另一張提單侵佔涉案貨物,將之據為己有。被告只是船行的代理,負責運貨,從未管有、保管、操控貨物,貨物既已抵倉,功成身退,被告無須負責賠償[答辯書第22段:文件夾第71頁];換言之,被告就原告實際的案情已作出答辯[Ting Kwok Keung FACV No. 12 of 2001]。”

判決書第27段    “1997年5月22日,HARRY MULLER 公司傳真原告,謂涉案貨物於1996年底已被貨倉的東主拍賣抵償倉租,礙於品質差勁,價不抵倉租,HARRY MULLER不能提供詳情[文件夾第162頁]。”    應改為    “1997年5月22日,HARRY MULLER 公司傳真原告,謂涉案貨物於1996年底已被貨倉的東主拍賣抵償倉租,礙於品質差勁,價不抵倉租,HARRY MULLER不能提供詳情[文件夾第162頁]。”

2006年6月1日

  韓玉嬌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書記

原告:昌煜輝及黃慧貞,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華夏船舶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無律師代表, 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