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煜輝及黃慧貞經營之慧昌針織製衣廠 訴 華夏船舶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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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25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區域法院 民事案件編號: 2001年第 5252號 ——————————
—————————— 判決理由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葉佐文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6年4月1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06年4月21日 修改書 判決書第1段 “原告是一間在香港生產成衣的工廠,被告為原告付運貨物[”涉案貨物”]到莫斯科,收貨人沒去取貨,但被告或任何人都交代不出貨物下落,折騰多時(有傳聞說因收貨人不來,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買貨抵租。)無論是否如此,原告失掉貨物這是不爭事實,現向被告追討貨價。這個說法雖符合原告實際案情[”原告實際的案情”],但卻不是原告所撰寫的說法。 ” 應改為 “原告是一間在香港生產成衣的工廠,被告為原告付運貨物[”涉案貨物”]到莫斯科,收貨人沒去取貨,但被告或任何人都交代不出貨物下落,折騰多時(有傳聞說因收貨人不來,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賣貨抵租。)無論是否如此,原告失掉貨物這是不爭事實,現向被告追討貨價。這個說法雖符合原告實際案情[”原告實際的案情”],但卻不是原告所撰寫的說法。 ” 判決書第3段 第4項 “收貨人不來取去貨物,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買貨抵租。被告否認運用另一張提單侵佔涉案貨物,將之據為己有。被告只是船行的代理,負責運貨,從未管有、保管、操控貨物,貨物既已抵倉,功成身退,被告無須負責賠償[答辯書第22段:文件夾第71頁];換言之,被告就原告實際的案情已作出答辯[Ting Kwok Keung FACV No. 12 of 2001]。” 應改為 “收貨人不來取去貨物,原告也不去取回貨物,倉租不斷累積,以致倉主賣貨抵租。被告否認運用另一張提單侵佔涉案貨物,將之據為己有。被告只是船行的代理,負責運貨,從未管有、保管、操控貨物,貨物既已抵倉,功成身退,被告無須負責賠償[答辯書第22段:文件夾第71頁];換言之,被告就原告實際的案情已作出答辯[Ting Kwok Keung FACV No. 12 of 2001]。” 判決書第27段 “1997年5月22日,HARRY MULLER 公司傳真原告,謂涉案貨物於1996年底已被貨倉的東主拍賣抵償倉租,礙於品質差勁,買價不抵倉租,HARRY MULLER不能提供詳情[文件夾第162頁]。” 應改為 “1997年5月22日,HARRY MULLER 公司傳真原告,謂涉案貨物於1996年底已被貨倉的東主拍賣抵償倉租,礙於品質差勁,賣價不抵倉租,HARRY MULLER不能提供詳情[文件夾第162頁]。” 2006年6月1日
原告:昌煜輝及黃慧貞,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華夏船舶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無律師代表, 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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