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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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92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2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2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5年第4639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賴映東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1日

判案日期:2006年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4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本案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年輕的女性,她在屯門區居住,在灣仔區工作。

3.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指在案發日期前,大約在2005年3月下旬到4月中期間在巴士上曾被一名男子非禮。當該名男子落車時,控方第一證人留意該名男子帶的公事包的模樣和注意他的側面,認為該名男子就是本案的上訴人,因為上訴人在案發當天所帶的公事包與較早前該名男子的公事包模樣是一樣的。就這項在2005年3月下旬到4月中期間發生的非禮案件,裁判法官在審訊後已經裁定上訴人罪名不成立。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稱,在2005年5月20日,她如往日一樣,在屯門區的巴士總站上了一部雙層巴士,坐在巴士下層,司機位後方第三排的橫排雙座位上,靠窗而坐。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用一件黑色的長袖外套披在上身,垂下頭閉目養神,但聲稱是清醒。不久,上訴人上了巴士,坐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身旁,當上訴人坐在座位時,觸碰了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把身體略向右方移動,靠近窗身邊。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大腿上放著一個公事包,她望了上訴人一眼,就認出上訴人就是在第一次事件中的同一名男子。當時巴士上乘客疏落,有不少空著的座位。

5.控方第一證人繼續垂下頭、張開眼,把注意力集中在上訴人的手,看見上訴人把手上的書放入他的手提包裏面,然後雙手交义放在身前。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上訴人的左手手指上下移動,然後用他的左手勾弄控方第一證人的外套,再將手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外套裏面,觸碰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腰間。隨後又慢慢地移動到控方第一證人左胸的外側,過程大概4至5秒鐘。控方第一證人即時對上訴人說:「先生。」上訴人聽後說:「吖,Sorry」,隨即把身體坐直。

6.控方第一證人與她的男朋友通電話後,站起來,走到巴士司機的身旁,向巴士司機投訴她被人非禮。

辯方證據

7.上訴人選擇作供,他是一名電腦程式分析員,未婚,現年30歲,他的身形比較高,約有5呎10吋,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上訴人稱,案發當日,上了巴士後,坐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身旁,當時巴士上,大概有一半座位是空著。他坐下後,看了一會兒書後,覺得疲倦,便把書收起來,雙手交义著,便睡著了。上訴人表示當日巴士行經的屯門公路有不少彎位,巴士在行駛中會左搖右擺。

8.後來上訴人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說:「先生」,他便醒過來。上訴人發覺自己的身體向控方第一證人傾斜了,便坐直了身。上訴人以為當他睡著了的時候,他的身體觸碰了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他便向控方證人說「Sorry」。控方第一證人講完電話後,起身離座,走向巴士司機講了幾句說話後,巴士便停下來。有警員上了巴士,控方第一證人在警員面前指認了上訴人,後來警員便將上訴人帶返警署。

9.上訴人在庭上稱,他上巴士後,留意到有空著的雙座位和只有一個人坐著的雙座位,上訴人表示不一定會坐在全空著的雙座位,他解釋說,從他乘搭巴士的經驗,巴士上的座位遲早會有人坐下來,如果他坐在兩個空著的雙座位的外邊,當有其他的乘客要坐在雙座位的裏面時,他便要讓那名乘客坐進入裏面。上訴人覺得這樣比較麻煩,上訴人覺得選擇坐在已經有了乘客在裏面的雙座靠近走廊的空座位,會比較方便。上訴人會選擇坐在走廊旁邊的座位,而並不選擇靠近窗邊的座位,因為前者能夠讓他較為容易舒展他的身體。

10.裁判法官分析了各證人口供,審慎考慮適當的法律觀點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1.代表上訴人的馬大律師投訴:

(1)   上訴人曾經向控方第五證人,即到現場的警員解釋,在事件中他只不過是睡著了,而原審裁判官把這證據接納,並視為對上訴人有利的「反應證據」亦可以被視為「事實經過」(Res Gestae)。馬大律師指裁判官最後裁定上訴人當時並非在睡覺,與「反應證據」出了自相矛盾的情況,也犯了法律錯誤。

(2)   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54段,拒絕接納上訴人的抗辯是因為上訴人選擇坐在控方第一證人身旁,上訴人的慣常做法與一般人大不相同的。馬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這評核的方法背離了一般常識,因為沒有一般乘客選擇座位的準則存在。單憑選擇座位的取向,而評定上訴人是「砌辭狡辯」,向上訴人作出不利推斷,對上訴人並不公平。

(3)   馬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倚賴上訴人的神情舉止,裁定上訴人並非一位可靠的證人,違反了以事實是否可以站得住腳這一準則才是衡量事實的最好的途徑。

(4)   馬大律師亦批評,裁判法官認為辯方第二證人是上訴人的要好女朋友而不肯定辯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是可信的,是對辯方證人存有偏見。

上訴裁決

12.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將上訴人向控方第五證人的解釋(即是說他有可能在不知不覺地觸碰了控方第一證人,因當時他是睡著覺),納入並視為對上訴人有利的反應證據是錯的。本席認同鄭大律師的陳詞指上訴人對警員的說話,只可視作上訴人在警方調查其間為自己說了一些開脫的說話。因此,裁判法官最終沒有採納其內容為事實是沒有錯的。

13.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54段說:

「被告人的證據有令人難以相信的地方。舉例說,被告人講及他乘搭選座位的慣常做法是與一般人(包括了與被告人身高身型相若的人)大不相同的。我認為,被告人在這方面的講法,只是為了砌辭狡辯來解釋他為甚麼當巴士上仍然有許多空著的座位時,卻選擇了在控方第一證人(一名女性乘客)的身邊坐下來。」

14.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過份倚賴他認為一般人選擇座位的習慣去否決上訴人的解釋,但是本席亦考慮裁判法官只不過在第54段指出他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其中一個理由。因此,單憑這一個理由是不會令裁判法官的定罪不穩妥。

15.本席考慮到即使裁判法官是有充分的理據不相信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本席亦需考慮控方的證據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的罪名。控方的證據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她的證供稱,當上訴人坐在她身旁時,她已經相信上訴人是第一次在巴士上非禮她的歹徒。她在庭上的證供表示她這個肯定性,但是最終裁判法官正確地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很大可能是因為上訴人當時帶的公事包和第一次非禮她的歹徒的公事包相同,控方第一證人有很大可能性因公事包相同而作出這個概念,即上訴人是第一次非禮她的歹徒。在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認為上訴人是第一次非禮她的歹徒。控方第一證人可以有兩個做法:第一,她可以立即離座,選擇走去另一個座坐下。或是第二,她繼續坐在上訴人身旁集中精神去留意上訴人的一舉一動。在這情況下,上訴人的一舉一動會引起控方第一證人的懷疑,甚至過份敏感的懷疑。

16.控方第一證人在接受盤問時,承認她給警方的第一份口供的形容有錯誤,因她形容歹徒在第一次非禮時是伸手落去裙下觸摸她的大腿,但是她在庭上承認這情況沒有發生過,當時歹徒只是伸手觸摸她的腿,是隔著她的裙。

17.控方第一證人在描述今次的非禮事件時,指上訴人是用他的左手勾弄她的外套,伸到她的外套裏面觸摸了她左腰間兩秒後,又再觸摸她左胸外側。如果這是當時的情形,而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懷疑上訴人是第一次非禮她的歹徒,她正常的反應,應該在上訴人觸摸她的左腰間時,已經站起來,不會繼續坐著,讓上訴人有機會觸摸她左胸的外側。

18.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案情是有疑點的,而這疑點利益應歸上訴人。因此,本席判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公平的。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他的定罪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凱聰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澤林、廖國華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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