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51/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May 2006.
1. 原告 匠心 髮型( 匠心 )以合夥商號形式經營理髮和相關行業。 匠心 指其合夥人之一 蔡銓友 先生(蔡先生)研創多種髮型服務和理髮用品,並將之命名為「游離子」。 蔡 先生亦指曾以「游離子纖髮」、「游離子奇遇記」為題材發表小說。 匠心 稱它和 蔡 先生都是「游離子」為題材的原創文學作品之版權持有人。 匠心 指創作‘游離子’系列目的是建立以‘游離子纖髮’及‘游離鼠’為中心的消費社群,會導致巨額收益。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