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髮型(商號) 訴 Wide Connection Ltd 及另十八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51/200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October 2006.

1. 2005年4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法官剔除了匠心髮型(商號)(“匠心”)針對“Image Factory”的全部訴因,並撤銷匠心的申索。匠心不服,提出上訴。

Cited by 5 cases

Case No.CACV 151/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3 Oct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5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15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4年第1046號)

原告 (上訴人) 匠心髮型〔商號〕  
  及   
一被告  Wide Connection Limited  
第二被告  Easy Finder Limited  
第三被告  忽然1周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第一答辯人)  Image Factory Limited  
第五被告(第二答辯人) 李艷霞  
第六被告 Eat and Travel Weekly Company Limited  
第七被告 Yes Communication Limited  
第八被告 Pacific Globe Limited  
第九被告 三週刊有限公司  
第十被告 Smart Ideal Limited  
第十一被告 漢源有限公司  
第十二被告 East Touch Publishing Limited  
第十三被告 Sisters’ Press Limited  
第十四被告 張勛賢  
第十五被告 凌速傳播有限公司  
第十六被告 明心社有限公司  
第十七被告 Jessica Code Limited  
第十八被告 World Hair Cosmetics Company Limited  
第十九被告 I O U Limited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6年9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10月13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5年4月18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杜溎峰法官剔除了匠心髮型(商號)(“匠心”)針對“Image Factory”的全部訴因,並撤銷匠心的申索。匠心不服,提出上訴。

2.2006年5月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匠心的上訴。

3.匠心仍不服,現提出動議許可申請,要求本庭頒下許可,批准它上訴至終審法院。

4.民事訴訟敗訴一方不擁有當然權利上訴至終審法院。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規定如下: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元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元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Cheng Lai Kwan v Nam Fung Textiles (1997-98) 1HKCFAR 204案,終審法院裁定《終審法院條例》第22(1)(a)條所指的100萬元必需是“算定損害賠償”的金額而非訴訟一方單方面評估其所受損害及指對方應賠償的金額。

7.匠心的上訴事項不涉及100萬元或以上的“算定損害賠償”,本庭較早前的判決亦非法律訂明的最終判決。要獲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匠心須證明它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匠心透過其股東之一蔡銓友先生重複匠心的立場,詳情見於匠心的動議通知書及蔡先生向法庭呈交的補充陳述。他力稱本庭的判決錯誤,特別是匠心是否擁有法定地位行使其合夥人的知識產權,向涉嫌侵犯該知識產權的被告索償。他指有關問題須由終審法院澄清。

9.本庭已經考慮過匠心的論據,本庭不同意匠心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

10.本庭亦不能察覺到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本庭不同意蔡先生的論據,本庭認為匠心的申請沒有足夠基礎支持。本庭撤銷其申請,並下令匠心要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四被告(第一答辯人)及第五被告(第二答辯人):由羅國貴律師事務行轉聘丘啟昌大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5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