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茵明 訴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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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5月8日聆訊中,重覆叙述她在申索陳述書所說的事項,並沒有回應被告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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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1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6年第8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陳爵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8日 發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5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詞 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案中被告人為法律援助署,梁文亮政府律師代表被告人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蔡茵明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2.原告人的申索可簡述歸納為以下數點:
3.在5月8日聆訊中,重覆叙述她在申索陳述書所說的事項,並沒有回應被告人的申請。 4.據法律援助律師代被告人的誓章中所說,原告人於2005年7月15日申請法律援助,欲向政府追討賠償,理由是警方無理騷擾她。她呈交了法援申請書。法援署於同日發信要求原告人提供證明文件,她沒有這樣做。在8月8日法援署拒絕她的申請。她沒有對該拒絕决定提出上訴。 5.我看不出法援署如何違反香港法治精神。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26節,如申請人不滿法援署的决定,她可向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法援署並不需要公開聆訊她的申請。既然有上訴機制而原告人不利用那機制,我不能說法援署有破壞香港司法精神。更不能說法援署不替她追討二千萬元是錯誤的决定。 6.我亦看不到有任何資料支持她其他的指控:法援署協助政府殺人滅口或安裝各項機器侵犯她的私隱。 7.本席認為原告人並沒有披露合理的訴因。她濫用了法院程序。本席下令剔除原告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她的案件。 8.在此同時,本席頒下有關訟費的臨時命令如下:
原告人:蔡茵明親自出席聆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梁文亮政府律師代表法律援助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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