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志烈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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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處理兩宗傳票申請,由周志烈先生及岑月薇女士提出,他們是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8206號及2005年8207號的債務人,兩張傳票的內容完全一樣,本席引錄原文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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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82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820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HCB 820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820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 2006年5月18日 判決書 1.本席今天處理兩宗傳票申請,由周志烈先生及岑月薇女士提出,他們是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8206號及2005年8207號的債務人,兩張傳票的內容完全一樣,本席引錄原文如下:
2.本席已向周先生及岑女士澄清,上述傳票所要求的命令。就第一項,他們表示所要求的中文翻譯本,是指在這兩宗破產訴訟所有存檔的法律文件。本席向周先生指出,他曾在2006年3月16日發出了傳票,作出類似的申請,要求命令呈請人的律師,提供所有存檔的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譯本。 3.該申請在2006年4月20日由貝偉和法官處理,貝法官已拒絕了申請。本席不可能在今天批准,另一位法官已經拒絕的申請。之後周先生向本席表示,第一項所要求的,並非是要呈請人的律師提供中文翻譯本,而是准許他本人提供中文翻譯本。本席不認為這樣的命令有任何意義,所以拒絕第一項的申請。 4.至於第二項的申請,呈請人的律師已在2006年4月20日存檔及送達呈請人的回應誓章。呈請人的律師也證實,呈請人不會就周先生及岑女士所存檔的誓章,作出其他的回應誓章。故此,本席也拒絕第二項的申請。 5.關於第三項申請,周生先及岺女士澄清,其實他們是要求把第三項所述的兩份文件作廢。如果他們要申請把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他們提出申請時,已超過《破產規則》所訂定的期限,本席不會接納,他們逾期作出申請。 6.至於另一份文件,即是聆案官在2005年12月29日作出的命令,准許呈請人以替代方式送達破產呈請書,本席認為如果周先生及岑女士反對這命令,他們可以在聆訊破產呈請時提出,並不需要在今天另外提出這樣的申請,本席今天也不會處理。 7.關於今天的訟費,本席命令周先生及岑女士支付呈請人的訟費。雙方對訟費的金額如有爭議,交由聆案官評定。
呈請人 : 由孖士打律師行陳綺雯律師代表出席 欠債人 : 周志烈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欠債人 : 岑月薇女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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