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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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上訴人所管有的是40包載有11.63克混合物内含5.51克海洛英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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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9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2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5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上訴人所管有的是40包載有11.63克混合物内含5.51克海洛英鹽酸鹽。 2.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18個月,另就其違反緩刑頒令執行3個月的監禁,並與這宗案件的18個月分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藏有危險藥物罪行的刑罰,提出上訴。 3.案情是很簡單,警方在案發當日警員在街上截停上訴人,並從他所穿的褲袋中檢取有關毒品。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那些毒品是自用的。 4.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認為被告人所管有的危險藥物份量實在非常之多,他認為在裁判法院甚為罕見,所以在裁判法院中這宗案件的罪行是相當嚴重。辯方代表黃大律師所指出關於份量和數量的分析,黃大律師亦有提及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國洪HCMA 1117/2000一案,似乎數量和份量的用法是有不同,份量是指毒品的份量究竟有多重,而數量通常是指包裝的數量。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的第4段提出,在求情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要求法官不要執行緩刑。跟著裁判法官亦有提及Mok Cho Tik一案,管有危險藥物罪行的判刑指引。 5.上訴庭解釋得十分清楚,指一般管有危險藥物的罪行,量刑的起點應為12至18個月;而裁判法官最主要考慮毒品的份量,當然如犯事者屬積犯,他亦可調高量刑起點。上訴法庭亦考慮到潛在風險的問題,上訴庭亦解釋得十分清楚並指出:
6.所以上訴庭解釋很清楚,評估風險的整體情况,法官須視乎每一宗案件的案情,包括被告人的職業,毒品的收藏的地方和被告人過往有否販賣毒品的案底和毒品的份量。 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毒品的包裝數量,在這宗案件中是40包,所以毒品的包裝數量,其實是不算低的。裁判法官在這方面已解釋清楚,他衡量判刑起點時,他認為上訴人是一名積犯,所以考慮到毒品的份量和數量,而最終採納一個18個月的量刑起點。 8.本席要指出一點是上訴庭在Mok Cho Tik一案的量刑起點應為12至18個月,上訴庭亦解釋清楚判刑不是局限於考慮到毒品的份量。而本席亦讀出了上訴庭所指出考慮的因數,所以不再重覆。 9.本席同意辯方何大律師的說法,裁判法官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是一個比較高的量刑起點,但本席不認為這是明顯過重的量刑起點。 10.本席再要考慮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另一個上訴理由,有關風險加刑的問題。黃大律師指出在這宗案件的風險問題,只因為被告人過往有案底是包括販賣毒品,但被告人當時在街上被截停,毒品在他的褲袋裏面找到,與其他有關案件有分別。其它的案件的潛在風險更大,因為其他的被告人都是聚在一處地方與他人一起使用毒品。 11.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宗案件中,已經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根據戒毒所報告中提及被告人在90年代已經停止工作,靠公援過活。而過往有販賣毒品的罪行,在這情形之下,裁判法官認為這個風險非常之大,所以將量刑起點由18個月加至27個月,總共加了9個月。 12.黃大律師又提及到很多案例,控方在其他案件裏面有更好的環境證據來支持這個風險問題,但本案則沒有,裁判法官加多了9 個月刑期,其實是明顯過高。 13.黃大律師主要依賴張國洪一案提出,在該案件中朱法官認為加6個月刑期為潛在風險因素,其實是適當的刑期。因為黃大律師指朱法官考慮過那位上訴人有20多年吸食毒品的經驗。黃大律師認為在本案之中,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他的當事人亦是吸食毒品有30年之久,所以潛在風險的刑期過高。 14.本席認為裁判法當時已經知道上訴人是一個癮君子,而裁判法官亦清楚知道上訴人的前科,亦有考慮戒毒所的報告,在戒毒所的報告裏,在上訴宗卷19頁已經指出上訴人吸食毒品的歴史,所以裁判法官考慮過各種環境因素之下,才作出這個決定。 15.本席閱讀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其中已清楚解釋為何加9個月以作潛在風險的刑期,實在是沒有出錯,雖然是高,但本席亦認為不是明顯過高,所以總刑期27個月扣減⅓,18個月的監禁,本席認為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6.另外,黃大律師要求本席作出一個判刑指引,但本席認為不適宜在這宗案件這樣做。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余大峰律師行轉聘黃達明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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