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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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5年5月1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2005年5月26日,陳法官判她入獄兩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305/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Ap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0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30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5年第10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詠詩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  2006年4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4月2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申請人陳詠詩被控串謀詐騙罪,她否認控罪。

2.2005年5月1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2005年5月26日,陳法官判她入獄兩年。

3.2005年6月29日,申請人提出延期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和判刑上訴,申請人解釋和家人溝通有誤會,導致延誤。

4.2006年2月17日,申請人放棄就定罪提出的申請, 因此本庭只需考慮應否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逾期上訴。

案情

5.案發時,申請人從事保險行業,並經梁耀輝介紹認識了蔡志成先生。蔡先生是一名失明人士,職業為按摩師。蔡先生曾透過申請人購買保險,但購買保險填寫申請表時,由梁耀輝代勞。梁耀輝亦曾管有過蔡先生的身份證、印章及銀行存摺,目的是向銀行申請貸款。

6.2001年8月,有人利用蔡先生和申請人的名字聯合向美國通用金融信貸資產公司(“通用金融”)申請了756,000元的按揭貸款和60,000元的私人貸款,購買沙田中心G座21樓H室物業(“該物業”)。其後申請人從“通用金融”收取了上述私人貸款,扣減了手續費用後的58,000元。

7.事實上,蔡先生對購買該物業和向“通用金融”申請貸款等事宜全不知情,只是有人利用他的身份證、印章、銀行存摺和其他虚假文件來購買該物業和申請貸款,目的是行騙。

8.申請人有積極參與行騙。蔡先生購買保險時申請人在場,她有聯絡律師事務所,並簽署物業買賣和按揭的有關文件,有人冒認蔡先生簽署有關文件時,申請人亦在場。向“通用金融”申請貸款的手續,亦全部由申請人負責,當然“通用金融”批出的私人貸款58,000元亦是由申請人收取。事件中,“通用金融”共損失了約160,000元。

原審法官的裁定

9.陳法官不接納申請人指自己對事件一無所知,是受梁耀輝利用的說法。陳法官裁定申請人主動參與詐騙行為,陳法官指出申請人和梁耀輝合謀,取得蔡先生的信任,並利用蔡先生身體的殘障,騙取銀行貸款。

10.陳法官亦否定申請人指稱騙取到的貸款,全部由梁耀輝花掉。陳法官指可能是申請人生意失敗,需要金錢週轉。

11.陳法官認為申請人指會協助警方指證梁耀輝和償還騙款的口頭承諾不構成特殊減刑理由,陳法官指出如申請人履行該等承諾,上訴法庭會作出適當處理。

12.考慮到案件的整體情況,陳法官認為兩年判刑適當。

上訴理由

13.代表申請人的是香媛大律師指當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利用蔡先生的身體缺陷和違背蔡先生對申請人的信任,是錯誤地將不正確的事情考慮在內。

14.蔡先生是一名失明人士,這是不爭的事實。由於他的殘障,蔡先生利用印章處理銀行事宜。假若蔡先生並非雙目失明,申請人和梁耀輝的串謀行騙行為不一定能這麼容易得逞。

15.蔡先生認識梁耀輝的表哥,並因此和他有交往,蔡先生明顯信賴梁耀輝才會容許梁耀輝管有其印章、存摺等文件。蔡先生亦是透過梁耀輝認識申請人,並向她購買保險。申請人卻和梁耀輝串謀,假冒蔡先生的名義,向通用金融貸款。

16.原審法官指案件顯示申請人和梁耀輝有利用蔡先生的身體缺陷,亦有違反了蔡先生對他們的信任。原審法官的觀察是正確的。

17.是大律師指陳法官犯錯的說法,不成立。

18.再者,申請人串謀他人,以虛假購買物業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屬極為嚴重罪行。

19.在香港,向銀行貸款購買物業是普遍的金融交易,眾多銀行及財務機構都會參與該些交易。它們須獲保障,否則會嚴重影響香港作為重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20.申請人面對的兩年判刑,絶非明顯過重,更沒有扣減餘地。

21.本庭駁回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是香媛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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