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覺霖 訴 傅鎮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157/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rch 2006.

1. 2005年11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劉覺霖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157/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Ma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15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5年第2157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0341號)

原告
(判定債權人)
劉覺霖  
   
被告
(判定債務人)
傅鎮華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24日

判案日期: 2006年3月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5年11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劉覺霖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案件的詳情及判案理由,已在有關判案書內列出,本庭不再在此贅述。

3.劉先生不服判決,強行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4.劉先生指本庭的判案書沒有以聖經和神的律法為依歸,而是建基在代表魔鬼的香港法例,所以理當作廢。

5.就區域法院民事案件敗訴一方應否獲上訴許可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所作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不容再上訴。(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6 Edition) 59/14/22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

6.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v MTC 案[2004] 3 HKLRD 241作出有關裁決;在該判案書的結論部份,終審法院有以下評論:

“除了對有關條例的合憲性提出爭議外,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令案件不能上訴至上訴法庭的決定不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在本案,有關條例的合憲性並無爭議,亦沒有任何爭議的基礎…”

7.上述評論對劉先生的申請適用。

8.本庭在2005年11月25日的判決在香港目前施行的法律體制下,已是最終判決,不論劉先生接納與否,他無權上訴至終審法院。他亦無權宣稱本庭的命令作廢。

9.劉先生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要求,本庭無基礎批准。本庭撤銷劉先生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 (判定債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215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