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覺霖 訴 傅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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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1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劉覺霖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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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15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5年第2157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10341號)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24日 判案日期: 2006年3月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5年11月2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申請人劉覺霖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案件的詳情及判案理由,已在有關判案書內列出,本庭不再在此贅述。 3.劉先生不服判決,強行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4.劉先生指本庭的判案書沒有以聖經和神的律法為依歸,而是建基在代表魔鬼的香港法例,所以理當作廢。 5.就區域法院民事案件敗訴一方應否獲上訴許可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所作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不容再上訴。(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6 Edition) 59/14/22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 6.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v MTC 案[2004] 3 HKLRD 241作出有關裁決;在該判案書的結論部份,終審法院有以下評論:
7.上述評論對劉先生的申請適用。 8.本庭在2005年11月25日的判決在香港目前施行的法律體制下,已是最終判決,不論劉先生接納與否,他無權上訴至終審法院。他亦無權宣稱本庭的命令作廢。 9.劉先生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要求,本庭無基礎批准。本庭撤銷劉先生的申請。
原告 (判定債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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