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剛 訴 盧潤鵬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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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月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林志剛先生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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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8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4年第286號 (原高法院傷亡訴訟案件編號 2000年第1532號)
聆訊日期: 2006年4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06年5月4日 判決書 1.2006年1月9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林志剛先生的上訴。 2.林先生的令狀已因過期而無效。而林先生的極度延誤對被告‘海潤’造成嚴重不公。因此原審法官鍾安德撤銷法庭較早前批准林先生延期送達令狀和取消他送達給‘海潤’的令狀的命令,是合理正確的決定。 3.案件的背景和有關爭議點已在本庭頒下的判案書詳細列出,故不再在此贅述。 4.林先生仍不服,故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林先生指本庭的判案書有值得反駁之處,有針對他之嫌,對他不公。 5.在民事案件,被上訴法庭判敗訴的一方,不擁有當然權力,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審理。 6.本庭在2006年1月9日的判決屬非正審判決。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要本庭批准上訴許可,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審理,申請一方須令本庭信納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案件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林先生在其陳述重複其立場及解釋其延誤的原因,林先生強調已採取合理步驟,令訴訟盡速進行。林先生指聆案官亦曾作出延展送達令狀的命令,顯示他的申請有理。林先生亦重申原審鍾法官的判決有錯誤。他指延誤對他亦構成困難。他亦強調多名聆案官已批准他的申請,聆案官的決定不應推翻。 8.本庭不打算再審議已作出的決定和相關理據。本庭須指出,他面對的困難,全因其延誤導致,而聆案官的決定亦是在‘海潤’沒有機會反對的情況下作出的。 9.本庭須指出林先生沒有列出上訴涉及的問題是甚麼問題,更遑論問題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0.林先生未能提出任何論據支持申請。本庭察覺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案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11.本庭拒絕林先生的申請,並下令他支付本申請所涉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訟費數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答辯人):由劉漢銓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包華禮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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