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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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9(c)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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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C 533/200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33/2003

CACC 53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3 年第53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3 年第 201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鍾秀蘭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4年3月26日

宣判日期:200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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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1.申請人被控兩項控罪,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9(c) 條。

2.申請人認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以十二年監禁為每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因申請人認罪,湯法官將每項控罪的刑期減為八年監禁,另外,因申請人患有抑鬱症,再將八年的刑期減為七年。湯法官將第二項控罪中的六年與第一項控罪的七年監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十三年。

3.申請人不服判決,現針對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案情

4.案情顯示申請人是一名四十五歲的女士。控方第二證人董女士是一名三十九歲的女士。控方第一證人熊女士是一名四十歲的女士。她們三人同在一家酒樓工作。申請人與董女士曾經是一對情侶。根據案情,她們的關係早於 2001 年 8 月結束。申請人懷疑熊女士是導致她們關係破裂的第三者。

5.2003 年 2 月 1 日,當申請人及熊女士在酒樓內的收銀櫃位工作時,董女士走近櫃位,申請人突然拿出一個保溫瓶,並將瓶內盛着的液體向董女士的面部淋潑過去。董女士尖叫,並跑去茶水部取水沖掉液體。申請人隨即拿起另一個保溫瓶,並將瓶內的液體淋潑熊女士。熊女士感到面部及雙手劇痛,當她想離開櫃位時,申請人扯着她的頭髮,並用手打她的頭部。此時因在場的酒樓員工喝止,申請人就停止毆打熊女士。

6.警員後來到場拘捕申請人。申請人在被警誡後表示她喜歡董女士,但董女士被熊女士搶走。她在氣忿下用漒水淋潑兩名受害人。申請人用來淋潑兩名受害人的腐蝕性液體是通渠水,含有硫酸。申請人在事發後曾經服用安眠藥及老鼠藥企圖自殺,需要留院接受治療。

7.兩名受害人的傷勢如下:

熊女士:

(a) 頸部、左耳和右上肢的全皮膚灼傷,面部、左上肢和右大腿的部分皮膚灼傷;

(b) 傷口估計是全身表面面積的 10%;

(c) 左眼遭 I/II 級化學灼傷;

(d) 2003 年 2 月 10 日,所有傷口以清創術進行植皮。頭皮、頸部和耳朵的植皮溶化,所以需要在 2003 年 2 月 26 日進行了第二次植皮;

(e) 2003 年 3 月 6 日出院;及

(f) 覆診時發現左下眼瞼逐漸形成外翻,需要用眼墊保護,並需要在日後再進行矯正手術。

董女士:

(a) 右邊頭皮、頸部和腹部的全皮層灼傷及面部的部分皮層灼傷;

(b) 傷口的範圍估計是全身表面面積的 6%;

(c) 右眼遭受 II 級傷害;

(d) 2003 年 2 月 10 日,所有傷口進行了清創術。面部和四肢的傷口施行了植皮,其他傷口則直接以縫合的方法對合起來。頸部和腹部的傷口稍後裂開,需要植皮。腹部的植皮手術不成功,需要再植皮兩次;

(e) 2003 年 3 月 20 日出院;及

(f) 2003 年 3 月 21 日進行了第三次腹部植皮。

兩名受害人的傷勢至今還未有顯著改善。

上訴理由

8.代表申請人的梁照林大律師認同每一項控罪的七年監禁刑期是適當的,但他認為十三年監禁的總刑期是明顯過重。

嚴重罪行

9.申請人所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本案涉及兩名受害人,她們的面容被毀及身體多處受到重創。當熊女士在受襲後欲逃走時,申請人更將她毆打,這些行為無疑都加重了她的罪責。

申請人的精神狀態

10.本案的案情比較特別之處是申請人是一名精神病人。根據精神科醫生的報告,申請人患有抑鬱症。申請人是一名缺乏自信心及依賴別人的人士。她與董女士的關係提供了所她所需要的支持,當她們的關係破裂後,她陷入抑鬱的症狀中,她的思想充滿仇恨及有自毀的念頭,她想以暴力的手法來報復兩名受害人對她的傷害。

11.根據精神科醫生在案發後 26 天,即 2003 年 2 月 27 日就申請人的精神狀況所提供的報告,申請人早在十年前已經向精神科診所求醫,但之後沒有根據醫生的指示定期前往覆診。在 2002 年 6 月,她再次求醫,她當時告訴醫生她因感情問題引致情緒不穩定。她更提及她會傷害自己及以暴力對付她的舊情人及那位第三者。醫生在 2003 年 2 月 27 日的醫學報告內指出,申請人需要接受精神病治療。從最新的醫學報告中,本庭得悉申請人的精神狀況已有改善。

整體刑期

12.本庭認為,雖然兩名受害人的確是遭受到極大的創傷,但這次暴力事件是因為申請人的感情問題引致精神狀況不穩定而產生的。本案是有別於某些使用腐蝕性液體傷人的案件,那些案件涉及黑社會或金錢糾紛,而案中的被告人會冷血地用腐蝕性液體傷害受害人。雖然申請人病發是因為她沒有遵照醫生的指示進行覆診及定時服藥,但這些都是在精神病例中常見的現象。

13.本庭同意每項控罪的刑期為七年監禁是適當的刑期。至於整體刑期,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以認罪一般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計算,經認罪後被判的十三年監禁刑期是基於超過十九年的量刑基準而作出的,這是極嚴峻的刑期。雖然湯法官在處理個別刑期時已經考慮到申請人是患精神病,但本案可以肯定的一點就是申請人犯案是受到精神病所影響,這是有別於其他冷血罪行的案件。在處理整體刑期時,這一點是影響刑期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本案雖然涉及兩名受害人,但申請人是在同一時間襲擊她們的。在考慮過整體案情及背景後,本庭認為十三年的刑期是明顯過重,適當的總刑期應是十年監禁。

總結

14.本庭批准上訴許可,並視本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命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三年刑期與第一項控罪的七年刑期分期執行,餘下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年監禁。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申請人:由羅陳梁律師行轉聘梁照林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