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堅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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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上訴人各自在總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就「使用偽造身分證」罪,兩人均被判處入獄15 個月,而就「違反逗留條件」罪,兩人則各被判入獄兩個月,同期執行。故此,每人分別須入獄15 個月。他們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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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8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8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2006年第864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8日 裁決日期:2006年6月28日 判 案 書 背景 1.兩名上訴人各自在總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就「使用偽造身分證」罪,兩人均被判處入獄15 個月,而就「違反逗留條件」罪,兩人則各被判入獄兩個月,同期執行。故此,每人分別須入獄15 個月。他們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案情 2.案發當天,兩名上訴人與僱主往屯門一單位做裝修工程。兩名上訴人出示涉案的身分證給大厦保安員登記。其間,該保安員核對警方的通告,發現第一上訴人身分證的原本持有人涉嫌干犯幾宗入屋犯法罪,保安員立即報警。警員後來到達該單位,發現兩名上訴人出示的身分證是偽造的。兩人其實是用雙程證來港,不准在港工作的。他們的僱主並不知這些詳情。第一上訴人向警員承認他在深圳用人民幣300 元和提供自已的照片,買了一張偽造香港身份證用作在香港找工作。而第二上訴人也向警員承認他用人民幣350 元和提供自已的照片,買了一張偽造香港身份證用作在香港找工作。 上訴理據 3.第一上訴人基本上是指他早已認罪。他向本席提及他的妻子持雙程在港誕下一名兒子,現年兩歲。由於上訴人希望他的兒子能在港讀幼稚園,故此干犯這兩項控罪。他要求本席予以輕判。 4.第二上訴人基本上亦指他早已認罪。他指他不知悉干犯此兩項控罪的後果如此嚴重。他亦提及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需要養妻活兒。他亦要求本席輕判。 判刑理由 5.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中指出兩名上訴人的背景 (即他們沒有犯案紀錄及來港的目的是找工作賺錢等),在第5至第7 段如此說 :
6.裁判官在判刑時明顯已考慮了案情、兩名上訴人的背景及上訴庭在李長利一案所頒下的清晰指引。兩名上訴人本身的背景並不構成任何人道理由減刑——尤其就第一上訴人。假如本席接納第一上訴人因其兒子在本港出生、他在經濟上沒能力供養兒子在本地讀書而鋌而走險、干犯法紀此論句,而將第一上訴人輕判的話,本席將會向公眾頒下一個錯誤的訊息 :即以此理由干犯法律便能逍遙法外! 7.兩名上訴人根本不能提出任何特別理由,以顯示他們的情況需要特別處理。裁判官恰當地考慮了案情及引用案例頒下的適當判刑。沒有任何理據指判刑是過份嚴苛。 8.兩名上訴人的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兩名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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