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振漢 訴 漁農自然護理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56/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席已考慮過與訟雙方存擋的誓章及雙方在本聆訊時作出的陳詞。基於現有資料,及夏正民法官在2006年5月23日宣布的“裁定書”(尤其其中第7至8及10至14段)所載的事項,本席認定在本申請中,下述兩點可能涉及,為決定是否頒布所申索的濟助,具足夠爭辯性而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即是上述“裁定書”第16段所述的:-
Cites 3 cases
|
HCAL 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5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宣判日期:2006年6月23日 判決書 1.本席已考慮過與訟雙方存擋的誓章及雙方在本聆訊時作出的陳詞。基於現有資料,及夏正民法官在2006年5月23日宣布的“裁定書”(尤其其中第7至8及10至14段)所載的事項,本席認定在本申請中,下述兩點可能涉及,為決定是否頒布所申索的濟助,具足夠爭辯性而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即是上述“裁定書”第16段所述的:-
2.此外,申請人在聆訊時亦聲稱,答辯人的行為違反了“基本法”第105條,該條的相關部分規定:
3.基於上述兩點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申請人提及的最後這一點,亦屬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 4.本席故此就該三點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5.為免引起誤會,上述許可並不損害答辯人提出包括以下論點的權利:-
6.本申請的訟費,歸司法覆核申請中的訟費。
申請人:自行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指派馮美鳳政府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L 5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