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振漢 訴 漁農自然護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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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已考慮過與訟雙方存擋的誓章及雙方在本聆訊時作出的陳詞。基於現有資料,及夏正民法官在2006年5月23日宣布的“裁定書”(尤其其中第7至8及10至14段)所載的事項,本席認定在本申請中,下述兩點可能涉及,為決定是否頒布所申索的濟助,具足夠爭辯性而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即是上述“裁定書”第16段所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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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L 5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56號

____________

申請人 巫振漢  
   
答辯人 漁農自然護理署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宣判日期:2006年6月23日

判決書

1.本席已考慮過與訟雙方存擋的誓章及雙方在本聆訊時作出的陳詞。基於現有資料,及夏正民法官在2006年5月23日宣布的“裁定書”(尤其其中第7至8及10至14段)所載的事項,本席認定在本申請中,下述兩點可能涉及,為決定是否頒布所申索的濟助,具足夠爭辯性而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即是上述“裁定書”第16段所述的:-

(a) 有關權力機構在處理申請人的申請時,在程序上有否不合規定之處;

(b) 在有關權力機構作出行動前,申請人有否獲諮詢的合理期望。

2.此外,申請人在聆訊時亦聲稱,答辯人的行為違反了“基本法”第105條,該條的相關部分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承繼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對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3.基於上述兩點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申請人提及的最後這一點,亦屬須留待法庭進一步考慮的事項。

4.本席故此就該三點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

5.為免引起誤會,上述許可並不損害答辯人提出包括以下論點的權利:-

(1) 本申請涉及不當的延誤;

(2) 申請人不具充分權利提出本申請(參閱Anderson Asphalt Ltd. and Others v. Town Planning Board & Another HCAL 61/2003及Anderson Asphalt Ltd. and Others v. The Lands Department HCAL 28/2006)。

6.本申請的訟費,歸司法覆核申請中的訟費。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自行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指派馮美鳳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