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訴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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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告人) 霍兆榮 先生就2005年10月3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陳江耀 的判決提出了上訴。上訴的主要爭議點,是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2)及第28A(3)的釋義。這兩條條文是有關無律師代表(但無職業)的訴訟人,是否為辦理與訴訟有關的工作,只可極其量獲得每小時$200作為訟費。 陳 法官經考慮各爭議點後,頒下了詳細的判決書,判定原告人只可獲每小時$200作為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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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341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53號, 民事上訴案2000年第112號, 民事訴訟1997年第8715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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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1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6年7月1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 1.上訴人(原告人)霍兆榮先生就2005年10月3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的判決提出了上訴。上訴的主要爭議點,是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2)及第28A(3)的釋義。這兩條條文是有關無律師代表(但無職業)的訴訟人,是否為辦理與訴訟有關的工作,只可極其量獲得每小時$200作為訟費。陳法官經考慮各爭議點後,頒下了詳細的判決書,判定原告人只可獲每小時$200作為訟費。 2.經聆訊上訴後,本庭於2006年4月27日頒佈了判案書。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已詳載於該判案書中,在此不會重複。 3.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許可,針對該2006年4月27日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人於2006年5月3日存檔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已考慮了該通知書的內容,包括一份有一共14頁紙,標題為“背景”, 的文件。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有以下的條文:
5.很明顯,本案的爭議事項並非涉及款額或價值逹$1,000,000或以上的問題,所以這申請並不符合上述第22(1)(a)條的規定。 6.原告人認為本庭的判案理由不正確,但本庭看不到他在法律上有任何具體反對理由,更看不到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交本上訴由終審法院裁決。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了本申請。 8.答辯人代表律師不要求訟費,所以本庭不作出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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