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訴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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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原告人) 霍兆榮 先生就2005年10月3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陳江耀 的判決提出了上訴。上訴的主要爭議點,是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2)及第28A(3)的釋義。這兩條條文是有關無律師代表(但無職業)的訴訟人,是否為辦理與訴訟有關的工作,只可極其量獲得每小時$200作為訟費。 陳 法官經考慮各爭議點後,頒下了詳細的判決書,判定原告人只可獲每小時$200作為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41/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4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341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53號,

民事上訴案2000年第112號, 民事訴訟1997年第8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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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霍兆榮  
   
被告人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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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 2006年7月1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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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

1.上訴人(原告人)霍兆榮先生就2005年10月3日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的判決提出了上訴。上訴的主要爭議點,是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28A(2)及第28A(3)的釋義。這兩條條文是有關無律師代表(但無職業)的訴訟人,是否為辦理與訴訟有關的工作,只可極其量獲得每小時$200作為訟費。法官經考慮各爭議點後,頒下了詳細的判決書,判定原告人只可獲每小時$200作為訟費。

2.經聆訊上訴後,本庭於2006年4月27日頒佈了判案書。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已詳載於該判案書中,在此不會重複。

3.原告人現向本庭申請許可,針對該2006年4月27日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人於2006年5月3日存檔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本庭已考慮了該通知書的內容,包括一份有一共14頁紙,標題為“背景”, 的文件。

4.《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有以下的條文: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由2001年第21號第52條修訂)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由2001年第21號第52條修訂)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及  (由2001年第21號第52條修訂)”

5.很明顯,本案的爭議事項並非涉及款額或價值逹$1,000,000或以上的問題,所以這申請並不符合上述第22(1)(a)條的規定。

6.原告人認為本庭的判案理由不正確,但本庭看不到他在法律上有任何具體反對理由,更看不到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交本上訴由終審法院裁決。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了本申請。

8.答辯人代表律師不要求訟費,所以本庭不作出訟費命令。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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