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兆榮 訴 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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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原告人霍先生的上訴是關乎一個很短的議題,就是被告人獲得訟費命令,而經余敏奇聆案官在2007 年8 月23 日評核後,結果評定被告人的訟費為 $23,447及 $4,000因評核所招致的訟費。原告人霍先生對此表示不滿,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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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34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341號 (原本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1998 年第153號、2000年第112號 及民事訴訟案1997年第871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8年1月21日 宣判日期 :2008年1月21日 判 決 書 1.今天原告人霍先生的上訴是關乎一個很短的議題,就是被告人獲得訟費命令,而經余敏奇聆案官在2007 年8 月23 日評核後,結果評定被告人的訟費為 $23,447及 $4,000因評核所招致的訟費。原告人霍先生對此表示不滿,提出上訴。 2.在評核期間,余敏奇聆案官將被告人原先要求的時薪由$3,500減至 $3,200。霍先生今天的口頭陳詞指他以前在獲得勝訴的訟費時,對方及法庭曾要求他證明他的工資損失。由於他沒有工作,不能證明任何工資損失,因此法庭祇給予他$200訟費。但今天對方的何律師也沒有證明他的工資損失,卻以時薪 $3,200 作計算方式。由於雙方的基礎不同,因而引致不公。 3.但事實上,訟費的評核,對於有律師代表和沒有律師代表者的基礎,有著不相同的條例。有關的條例是由立法局通過,除非作出更改,否則必須予以執行。條例方面,是有著不同的基礎。律師的時薪收費,是因應其年資釐訂,經過律師公會和法庭長時間按時作出修改和商討,而且也有一個既定的比率。今天的上訴,霍先生並無提及有關比率與該既定的比率有否巨大分歧或任何錯誤,他祇認為訟費並不公平。正如上述,條例已訂定,評核是以律師的年資來計算其時薪若干;而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則須要探究其工資損失。 4.今天並非考慮霍先生之前所收取的 $200 是否公平,乃是該時薪 $3,200 是否公平,因此,他所提出的理據並不成立,從而沒有一個構成上訴的基礎。 5.另外,霍先生所提出該評核違反人權法的生存權利、基本法的不可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或對方利用評核最終的訟費權力強行摧毀由首席法官頒下訴費命令的一切基礎等等方面的上訴,概不成立,故此本席駁回霍先生今天的上訴。 [有關訟費的商討] 6.有關訟費,雙方同意以簡易程序評核 $6,000 予與訟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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