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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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就第一、三、四控罪不服定罪及刑罸上訴。就針對刑罸的上訴,法律援助署長委派卜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就針對定罪上訴,上訴人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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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36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6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2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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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盧守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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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7月14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7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盧守仁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4項罪名:

(1) 普通襲擊罪(第一控罪);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証明文件(第二控罪);

(3) 襲擊警務人員罪(第三控罪);

(4) 抗拒警務人員罪(第四控罪)。

各項處罸如下:

第一控罪:

2個月監禁;

第二控罪:

罸款500元;

第三控罪:

5個月監禁;

第四控罪:

4個月監禁。

各項刑期分期執行,共判處監禁11個月。

2.上訴人就第一、三、四控罪不服定罪及刑罸上訴。就針對刑罸的上訴,法律援助署長委派卜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就針對定罪上訴,上訴人親自行事。

控方証據

3.事發當晚,中學生潭浩霖(第一証人)與劉寶倫(第四証人)到大家樂用膳。上訴人坐在附近,責罵他們。上訴人行到第一証人右後方,用手大力叉著第一証人頸背。第一証人將上訴人撥開,上訴人用右手捉著第一証人,第一証人將上訴人的手“捹甩”。上訴人再捉著第一証人右手腕,說“細路,唔好眼眨眨”。

4.有人報警,警長47671號(第二証人)等到場,見上訴人辱罵三名人士。第二証人當時身穿制服,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証,上訴人反指第二証人偏袒對方,拒絕拿出身份証。第二証人說若不能出示身份証,便會以阻差辦公罪拘捕。上訴人質疑第二証人查看身份証的權力,第二証人指出《入境條例》的有關條文。第二証人正想行去查問店員時,上訴人用力捉著第二証人左手,不讓他行開。第二証人感覺有痛,叫上訴人放手,上訴人沒有理會,第二証人“捹甩”上訴人的手。

5.第二証人指示警員58543號(第三証人)以襲警罪名拘捕上訴人。上手扣期間,上訴人用力掙扎。第二、三証人用力反鎖上訴人,上訴人手部受傷。

6.第四証人見到上訴人用手叉第一証人的頸、拒絕出示身份証、及被上手銬時掙扎。

7.第一、四証人均指上訴人滿身酒氣;第二、三証人則聞不到上訴人有酒氣。

辯方案情

8.上訴人年68歲,當時在現場飲酒,但沒有受酒精影響。他見三名青年嘈吵,叫他們安靜,但並無特別事情發生。很快警員到場,警員稱他打人,並要求出示身份証。正當他準備拿身份証時,第二、三証人突然從兩邊將他壓在地上,反手鎖上手扣。他否認襲擊任何人,亦無反抗警員。

裁判官的理由

9.裁判官留意控方証人証供之間有所不乎,如警員向現場人士之查問及身處位置。裁判官認為個別証人未必見到或聽到每一環節,實屬自然。裁判官亦指酒氣會隨時間減退,對酒氣之察覺因人而異,亦不出奇。

10.裁判官裁斷上訴人因酒精影響而明目張膽,但他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

11.裁判官認為到場警員有權查看身份証,而上訴人襲擊第二証人,拘捕合法,使用手扣及武力亦合理,因此肯定各控罪成立。

上訴理由

12.上訴通知書概指証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補充,他其實完全沒有做過第一、三及四控罪所指的任何動作。

考慮

13.本案為事實之爭,裁判官對証據之信納,沒有超乎常理,本席不見任何干預之處。警方到場時,上訴人與警員理論,質疑警方查看身份証的要求,証明他知情。他捉著第二証人手之力度顯示他有意襲擊警員,因此拘捕合理。上訴人反抗,用手扣及武力之限度,亦屬合理。裁判官沒有犯任何錯誤,因此針對定罪之上訴駁回。

針對刑罸的上訴

14.上訴通知書概指判刑過重。卜大律師指個別及整體刑罸明顯過重。卜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判刑時犯了兩個事實錯誤:

(1)裁判官即席判刑時指上訴人“打個細路,打埋差人”,錯誤了解上訴人毆打警員之嚴重情度。

就此點,上訴人被定襲擊警員罪,裁判官即席判案時之陳述純屬口語,並無矛盾。

(2)審訊時,控方所呈之醫務報告只涉及第二証人,指出第二証人左前臂泛紅及有手指痕,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列出証據時,就將第二証人之醫務報告誤以為第一証人之醫務報告,可能誤會第一証人被襲擊致有受傷,因此判罪可能超重。

代表答辯人的馮大律師指出,裁判官除了列出各項証據時手文之誤外,在裁判陳述書內容中,從沒有混淆第一証人與第二証人之傷勢。本席同意馮大律師一說。

15.然而,整體判刑看來明顯過重,這點馮大律師亦同意。

16.卜大律師指出,上訴人自本年3月22日起服刑,至今已約4個月。本席問馮大律師對刑期縮短為即時釋放有何說法,馮大律師則不作任何陳詞,由法庭決定。

17.因此,本席對刑罸之命令如下:第一控罪維持原判之2個月監禁;第三、四控罪縮短為一個足以即時釋放之刑期;各刑期同期執行。即上訴人可即時釋放。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定罪上訴)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轉聘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委託卜添源大律師代表(刑罸上訴)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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