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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630/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July 2006.
1. 呈請人與答辯人是前夫婦。2004 年 6 月 29 日區域法院就呈請人提交的離婚呈請頒發‘離婚暫准判令’,並於 2006 年 5 月 9 日將該離婚暫准令轉為‘絕對判令’。在上述‘絕對判令’頒發之前,答辯人已於 2006 年 3 月 28 日就‘暫准離婚判令’申請一項‘逾期上訴許可’命令。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袁家寧就答辯人的申請進行聆訊,並於 2006 年 5 月 26 日拒絕該項申請。答辯人於 2006 年 6 月 13 日提交傳票就袁法官的判決向本庭提出逾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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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63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6 年第630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4 年第 110 號)
聆訊日期:2006年7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 7 月 24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逾期上訴 1.呈請人與答辯人是前夫婦。2004 年 6 月 29 日區域法院就呈請人提交的離婚呈請頒發‘離婚暫准判令’,並於 2006 年 5 月 9 日將該離婚暫准令轉為‘絕對判令’。在上述‘絕對判令’頒發之前,答辯人已於 2006 年 3 月 28 日就‘暫准離婚判令’申請一項‘逾期上訴許可’命令。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袁家寧就答辯人的申請進行聆訊,並於 2006 年 5 月 26 日拒絕該項申請。答辯人於 2006 年 6 月 13 日提交傳票就袁法官的判決向本庭提出逾期上訴。 '離婚暫准判令' 2.離婚案件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離婚暫准判令’提出上訴。這是他們可享有的當然權利,在無須獲得法庭給予許可的情況下可進行上訴,但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有關的上訴,若未能在期限內提出上訴就必須向法庭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在本案,雖然答辯人在 2006 年 3 月 28 日發出的傳票是要求法庭給予‘逾期上訴許可’,實際上她真正目的是向法庭申請延展上訴期限,而袁法官的裁決亦是就該項議題而作出的。 酌情權的運用 3.至於本上訴,袁法官拒絕批准延展上訴期限的決定是使用酌情權。本庭處理這類上訴的法律原則是本庭不會重新行使有關的酌情權,而是考慮袁法官在行使她的酌情權時有沒有犯上原則性的錯誤,除非確實有這種情況出現,否則本庭是不會推翻她的決定的。 袁法官的判決 4.答辯人在袁法官席前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是她的前夫有精神問題,而他提出的分居行為及向法庭提出的呈請是在不正常的精神狀態下作出的決定。袁法官就這論點作出以下的裁決:
新醫學報告 5.答辯人就本上訴提交了一份九龍醫院心理科在 2005年 7 月 28 日替她前夫檢驗後,於2006 年 2 月 20 日作出的醫學報告。該報告指他當時情緒低落、有睡眠困難及有消極想法,但他沒有自殺念頭及沒有精神病病徵。診斷結果是當時他患有中度抑鬱失調。 本庭的裁決 6.本庭同意袁法官的判決,雖然答辯人提交的新醫學報告指呈請人有傷害自己的歷史:2001年企圖讓汽車碰撞自己;2002 年跳河;2004 年服食過量藥物,但這些背景並未能顯示呈請人是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7.本案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袁法官犯上任何原則性的錯誤,故此本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及不對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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