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g Wai Ling 訴 Ho Tak K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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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的名義下,原告人總共提出3張傳票,目的是要傳票針對的對象提供不同的文件。這些對象是醫院管理局、香港警務署署長及食物環境衞生署。

Cites 1 case

Case No.DCPI 363/20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363/2002, DCEC81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案件2002年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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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PANG WAI LING  
   
第一被告人 HO TAK KWONG  
第二被告人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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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00年第81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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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ng Wai Ling 申請人
   
  The Secretary For Justice in her representative capacity for the Director of Food & Environmental Hygiene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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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聆訊日期: 2006年6月17日 及 27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6年8月9日

判決書

DCPI 363/2002

1.在本案的名義下,原告人總共提出3張傳票,目的是要傳票針對的對象提供不同的文件。這些對象是醫院管理局、香港警務署署長及食物環境衞生署。

2.原告人要求醫院管理局披露兩組文件。第一組文件是:-

1. 意外報告

2. 有關上述意外之證人口供及其英文譯本

3. 上述僱主投保公司之詳細資料及保單內容

4. 有關涉案人仕刑事訴訟紀錄之詳細資料(如有)

5. 意外現場之照片及負片

6. 上述僱主呈交之表格(二)副本

7. 所有醫療報告及驗屍報告

8. 所有有關文件

第二組文件是:-

1. 本人過去之所有醫療及手術紀錄。

2. 有關上述意外成因,診斷之醫療報告,包括初期評估,進度評估,目前狀況及一切有關參考資料。

3. 有關上述意外對本人之一切治療紀錄,包括手術、掃描、測試及檢查報告。

4. 本人之所有入院及覆診紀錄、醫療服務收費單據及出院紀錄。

5. 有關上述意外之所有病假紀錄。

6. 有關上述意外導致本人身體受創之評估報告。

7. 有關上述意外對本人日後生活限制之評估報告。

8. 有關上述意外造成本人身體永久損害及失去謀生能力程度之評估報告。

9. 有關本人身體狀況適合之工作能力喪失檢查之評估報告。

10. 有關本人接受其他部門/單位/專業機構/醫院之轉介紀錄。

3.原告人要求香港警務署署長透露的,是以下的文件(“第三組文件”):-

1. 所有涉案證人(不論曾否接受警誡)之供詞。

2. 警方案件之調查報告及起訴結果(如有)。

3. 承保公司、涉案單位及受傷人士之詳情。

4. 肇事車輪輪胎遺下痕跡之草圖。

5. 檢車報告。

6. 案發現場之彩色圖片。

7. 駕駛車輛司機之姓名及登記地址。

8. 警方對今次事件作出任何起訴之詳情。

9. 所有醫療報告及法醫官報告(如有)。

10. 其他有關資料。

4.原告人要求食物環境衞生署透露的是上述三組文件。

5.《區域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第8條規定:

“區域法院在聆訊要求根據第3、7或7A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時,如信納文件透露並無必要,或在有關訟案或事宜的該階段並無必要,可將該申請駁回或押後(視屬何情況而定),而如區域法院認為就該宗訟案或事宜作公平處置或就節省訟費而言,並無必要作出文件透露,則無論屬何情況,區域法院須拒絕作出該項命令(僅以區域法院持此意見為限)。”

6.2004年9月22日,代表兩名被告人的律師向原告人的律師送達一份文件清單。清單附表1的第一部份是有關本案事件發生的文件、醫療報告以及入息的文件。該被告人的律師亦有把有關文件清單存檔。

7.2005年8月23日,被告人律師行的文員Kiu Jim Shan 以誓章形式指出於2005年8月23日,該文員把以下的醫療報告放入原告人在黃大仙下村(二區)龍禧樓902室(Room 902, Lung Hei House, Lower Wong Tai Sin Estate)的信箱:-

(1) Copy medical report of Dr. Leung Man Fai dated 30th June 2000;

(2) Copy medical report of Dr. Poon Wai Cheung dated 5th July 2001;

(3) Copy medical report of Dr. Yee Pak Kin dated 23rd August 2000;

(4) Copy medical report of Mr. Lawrence Chan dated 13th October 2000;

(5) Copy medical report of Dr. Wong Chi Keung dated 10th May 2004;

(6) Copy medical report of Dr. Fan Chi Wai dated 6th July 2000; and

(7) Copy medical report of Ms. Annie Au dated 21.9.2000.

8.2005年7月15日,食物環境衞生署致函原告人,回應原告人於2005年7月5日向該署要求她在2004年4月22日於廣華醫院召開的醫事委員會的醫療報告,告知她所索取的副本已備妥。於同日,該署郵寄給她上述的醫療報告的副本。

9.本案的檔案有數十頁有關原告人的醫療報告,以及有關她的退休金及酬金表格的文件。

10.政府是通過銀行支付薪酬的,因此她本人的銀行記錄(例如儲蓄的銀行簿)應有該些記錄,如她沒有該些記錄,她亦可要求有關的銀行把薪酬記錄(如月結單)的副本交給她。

11.2006年5月19日,社會福利署把原告人在2006年5月17日要求索取的醫療評估報告的副本寄給原告人,該信件亦存於本案檔案中。

12.原告人應已接獲她的醫療報告。她亦可查閱本案的檔案。

13.原告人已有部份有關本案的文件;她可以查閱本案的檔案,從而取得她想要的文件;她以往是有律師代表的,她應該向該律師行索取有關的文件。她的申請根本上是不需要的。因此,本庭撤銷她所有的申請。

DCEC 812/2000

14.在本案的各義下,申請人提出4張傳票。她要求:(1)答辯人透露上述三組文件;(2)勞工處僱員補償科透露第一組和第二組文件;(3)醫院管理局透露第一組和第二組文件;(4)庫務署透露工傷車禍發生日期1999年11月24日之前12個月的收入證明文件至現在收入證明文件,和最近它稅務紀錄及一切有關文件之副本。

15.年11月3日,區域法院頒令就責任問題 方面申請人的申請得直,因此本案餘下需要裁決的祗是關於補償額的問題,所以第一組文件已無作用;第二組文件才是與本案補償金額有關的文件,申請人可利用DCPI 363/2002一案的文件,但本庭基於一如在DCPI 363/2002一案所給予的理由,拒絕是項申請。

16.2005年5月12日,答辯人的律師知會申請人它有一份文件清單,文件清單的附表1的第一部份列載醫療報告及其他文件,申請人可審閱該些文件。2005年5月6日,答辯人的律師亦向法庭存檔陳佳鼎醫生及潘啟明醫生有關申請人的醫療報告。

17.就庫務署紀錄副本的要求,本席在DCPI 363/2000一案所述關於申請人的收入適用於本案。申請人可利用該案的文件。

18.申請人亦可審閱已存向法庭存檔的文件,因此本案應有足夠的醫療報告以及有關申請人收入的文件作為裁決之用,因此本庭拒絕申請人的所有申請。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DCPI 363/2002

原告人: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第一和第二被告人:由Munros律師行之 H. Sheung 律師代表

香港警務署署長:由政府律師S. Chung律師代表

醫院管理局:缺席,無律師代表

食物環境衞生處:由政府律師S. Chung律師代表

DCEC 812/2002

答辯人:由Munros律師行之H. Sheung 律師代表

申請人: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勞工署:由政府律師S. Chung律師代表

醫院管理局: 缺席,無律師代表

庫務署:由政府律師S. Chung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