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鳳英 訴 泛滿有限公司經營阿里巴巴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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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至五被告人分別在2006年7月6日、7日及10日,即本訴訟的審訊開始前約5天,取得傳票,要求法庭延展他們呈交存檔及送達證人陳述書的時限。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830/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l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83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3年第2830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李鳳英  
   
第一被告人 泛滿有限公司經營阿里巴巴  
第二被告人 林文秋  
第三被告人 鄭銓英  
第四被告人 鄧華強(又名鄧強)  
第五被告人 林思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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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審訊日期 :2006年7月11日

判決日期 :2006年7月11日

判決書

1.第二至五被告人分別在2006年7月6日、7日及10日,即本訴訟的審訊開始前約5天,取得傳票,要求法庭延展他們呈交存檔及送達證人陳述書的時限。

2.各被告人在聆訊時承認,他們未及早提出上述申請,但他們亦聲稱,他們因未受法律訓練,對法律程序不熟悉而引致有關的延誤。

3.本席同意原告人指,被告人提出的上述理由,並非延誤提出申請的充分理據。但另方面,本申請所涉的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大部分已在早前存檔的法律文書中提及。而原告人在反對被告人的申請時,亦未稱她因被告人延遲存檔及送達證人陳述書,而蒙受實質的不公或損害。

4.在權衡與訟雙方的權益後,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依各被告人取得的傳票的第一及二段作出命令。本席亦縮短被告人送達有關傳票的時限。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自行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二至第五被告人:自行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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