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劍聯 訴 郭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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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2月16日,上訴人鄧劍聯先生,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入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申請。鄧先生的申請並非針對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是針對郭志偉先生。

Case No.CACV 88/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8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88號

(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18號)

申請人 鄧劍聯  
   
答辯 人 郭志偉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6月1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2月16日,上訴人鄧劍聯先生,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入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申請。鄧先生的申請並非針對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是針對郭志偉先生。

2.在其申請書,鄧先生將其尋求濟助申請所針對的裁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列為:

“原告人鄧劍聯現要求法庭司法覆核被告人郭志偉盜用鄧劍聯的資產在食物環境衛生署存檔的大澳永安街76至78號的食肆、圖則、文件、設備的知識產權,及使用假文件妨礙司法公正,誤導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而領得大澳永安街76號及78號地下的普通食肆牌照。”

3.鄧先生聲稱要尋求濟助如下:

“原告人鄧劍聯現要求法庭傳召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及永安街76號及78號地下業主,簡裕明、林漸榮,與租賃永安街76號及78號地下的中介人(綽號)師傳林、及賣菜卿出庭作証供。”

4.2000年2月20日高等法庭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拒絶鄧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給予他以下指示:

“1.  申請人與答辯人的紛爭,屬私人權益的爭拗。申請人經已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3年第6970宗向答辦人展開民事申索。他聲稱答辯人非法侵犯他的知識產權,不合公法之範疇,應該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中提出申索,而非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之程序。

2.  至於申請人指稱答辦人行使假文件,妨礙司法公正屬刑事指控,應向警方提出投訴,並由律政司考慮是否有足夠理由提出檢控。

3.  整體而言,申請人沒有提出符合司法覆核尋求濟助的理由。”

5.鄧先生不服林法官的裁決,現要求本庭推翻林法官的裁決,並批准他的司法覆核申請,鄧先生亦要求本庭接納他提出的一些新文件作為證據。

6.本庭不打算詳細列出事件的背景,原因是事件的背景和本上訴涉及的議題關係不大。

7.簡而言之,鄧先生指自己曾承頂了位於大澳永安街76-78號(‘該業物’)的海韻(大澳)漁村酒家,包括全部生財工具,但其後業主郤將該物轉租給郭先生,經營大澳海鮮酒家。

8.鄧先生指郭先生不單侵佔他的生財工具,更利用他的圖則,設計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食肆牌照。鄧先生希望提出的新文件顯示有關的生財工具,圖則和設計已轉讓給互聯投資有限公司。

9.事件明顯是鄧先生指稱郭先生有違約及/或侵權行為的爭議,和司法覆核申請應處理的公法爭議完全扯不上關係。

10.林法官行使的情權不批准鄧先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絶對合理正確,本庭不會更改。林法官的指示亦清楚列出他的裁決理由。

11.鄧先生要求本庭接納的新證據對事件亦沒有任何實質影響。本庭撤銷鄧先生的上訴,但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