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劍聯 訴 郭志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88/200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June 2006.
1. 2006年2月16日,上訴人鄧劍聯先生,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入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申請。鄧先生的申請並非針對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是針對郭志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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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8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88號 (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18號)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6月1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2月16日,上訴人鄧劍聯先生,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入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申請。鄧先生的申請並非針對任何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是針對郭志偉先生。 2.在其申請書,鄧先生將其尋求濟助申請所針對的裁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列為:
3.鄧先生聲稱要尋求濟助如下:
4.2000年2月20日高等法庭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拒絶鄧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給予他以下指示:
5.鄧先生不服林法官的裁決,現要求本庭推翻林法官的裁決,並批准他的司法覆核申請,鄧先生亦要求本庭接納他提出的一些新文件作為證據。 6.本庭不打算詳細列出事件的背景,原因是事件的背景和本上訴涉及的議題關係不大。 7.簡而言之,鄧先生指自己曾承頂了位於大澳永安街76-78號(‘該業物’)的海韻(大澳)漁村酒家,包括全部生財工具,但其後業主郤將該物轉租給郭先生,經營大澳海鮮酒家。 8.鄧先生指郭先生不單侵佔他的生財工具,更利用他的圖則,設計向食物環境衛生署申請食肆牌照。鄧先生希望提出的新文件顯示有關的生財工具,圖則和設計已轉讓給互聯投資有限公司。 9.事件明顯是鄧先生指稱郭先生有違約及/或侵權行為的爭議,和司法覆核申請應處理的公法爭議完全扯不上關係。 10.林法官行使的情權不批准鄧先生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絶對合理正確,本庭不會更改。林法官的指示亦清楚列出他的裁決理由。 11.鄧先生要求本庭接納的新證據對事件亦沒有任何實質影響。本庭撤銷鄧先生的上訴,但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