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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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席認為重點是在於原審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第9 段述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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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4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4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4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8月4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4日 判案書 背景 1.(節錄自答辯人的答辯提綱第一段) :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3.上訴人列舉出下列三點上訴理由 :
裁決 4.本席認為重點是在於原審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第9 段述及 :
5.本席認為裁判官明顯錯誤地採納了上述的法律標準,因為法庭在考慮被告人的證供時,應該以有否合理疑點作為評估基準,來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6.在本案中,由於裁判官採納了一個更高的標準,對於一位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是非常錯誤的做法。 結論 7.由於以上理據,本席裁定上訴人不服判罪的上訴得直。判罪撤銷,刑罰擱置。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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