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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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沒有在給付工資到期日內給付工資給僱員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23及63(c)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72/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7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7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7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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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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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9月7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9月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沒有在給付工資到期日內給付工資給僱員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23及63(c)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方面並不複雜,主要是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裡,提醒自己法律原則時出錯。在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錯誤地採納了一個法律原則,她指出在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她採用了相對之下可能較高者(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原則。但梁大律師公正地指出,裁判法官應該採用另一個法律原則,為假若辯方案情是真或有可能是真(was true or might be true),則上訴人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本席同意梁大律師的看法,這是一個相當嚴重的錯誤。在這情況下,本席判處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本席亦得知法庭已經在6月21日發出拘捕令,檔案編號KTX 508/2006,拘捕令亦同樣被撤銷,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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