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艮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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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79/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7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900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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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艮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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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9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9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上訴人原先申請上訴,後來通知法庭撤銷該上訴。今天,上訴人申請恢復他的上訴,並申請法庭批准,把他撤銷上訴的申請當作無效。本席聽取上訴人作供,關於當時他向法庭申請撤銷上訴的原因。上訴人聲稱因沒有人向他解釋,如果他撤銷上訴,他是不可能再提出上訴的問題。

3.本席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把疑點歸於上訴人,本席批准他可以把撤銷上訴的申請當作無效,批准上訴人繼續上訴。

4.這宗案件其實並不複雜,控方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現場,即彌敦道路口的燈位,因紅燈停了下來,前面並沒有其他車輛。當他停了2至3秒後,上訴人的城巴從後面撞上來,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被推前至彌敦道的左一線。

5.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完畢後,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稍後到達現場調查和繪畫交通意外草圖的警員。

6.上訴人亦選擇作證,上訴人稱他當時駕駛的城巴的確跟隨著控方第一證人的後面,到彌敦道路口的燈位的時候,交通燈是紅色,控方第一證人和他的城巴分別是停在燈位的第三和第四架車輛。後來,交通燈轉了綠色,第一和第二架車輛駛走,控方第一證人開車,上訴人亦跟隨他開車。上訴人稱當控方第一證人駛出燈位白界線後無故緊急停車,致令上訴人收掣不及,撞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尾。

7.裁判法官聽取過各證人口供後。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是有不合理之處,故對其口供不給予任何比重。但裁判法官也考慮到上訴人的警誡供詞,他的供詞內解釋他當時與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是保持1個車位左右的距離。裁判法官根據《道路者使用手則》,認為這樣的距離並不足夠,而且太接近前車,因為上訴人的車輛與前車的距離保持不足夠而相撞,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

8.在審訊時,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控方當時的案情是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指在審訊時,裁判法官並沒有提及這一點,因此上訴人沒有機會作出一個解釋或陳詞。在這一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這樣的做法,會令到審訊不公平。因為上訴人當時集中在抗辯控方的證據,即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事實,而裁判法官最後定上訴人罪時,是以另一個理由來定罪;而在審訊時,上訴人是完全沒有機會作解釋或答辯。在這情況之下,對上訴人不公平。

9.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不公平和不穩妥;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且退回已繳付的罰款。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林家鏗律師事務所轉聘黃詩詠大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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