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valier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訴 Yu Chau Y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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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禁制倒流再次發生,造成被告人身心財物的損失。福德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是在2004年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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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194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5年第194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 宣判日期:2006年8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8月11日 判決書 1.被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禁制倒流再次發生,造成被告人身心財物的損失。福德工業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是在2004年成立的。 2.被告人所指的倒流是被告人位於Sheung Hei Street, 17號,4/F, No. E Workshop內的坐廁,有污物溢出的情況,而這情況是因為連接該坐廁的污水管的設計有問題。被告人同意,污水管是大廈的公用設施。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附表1第6段的條文,污水管、糞管是屬於公用部分的範疇,因此上述坐廁污水管是公用部分的設施,如要糾正倒流的現象,污水管的設計必須獲得糾正。根據條例第18(1)條的規定,法團須使公用部分維持良好合用的狀況,並保持清潔。條例第16條有以下的規定:
3.按條例第18(1)條的規定,法團賦有維持公用部分良好合用的狀況,因此本申請須針對法團提起,強制它執行第18(1)條的規定,但被告人是次申請針對的對象是管理公司,因此,他是以錯誤的對象作為起訴的對象,因此,本庭撤銷是次申請。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4.被告人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由吳漢英方成生律師樓律師Ms Dorothy KH PAU代表 被告人: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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