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Yue King Building and Another v. Chan Chung Lap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16/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藹誠於 2002 年 7 月 17 日頒下命令要被告人拆除非法僭建於原告人物業內的建築物。被告人於2002 年 7 月 25 日就該決定送達上訴通知書給原告人的代表律師,並於同日將該上訴通知書存檔法庭。
Cites 1 case
|
CACV 31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 316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2 年第 1378 號)
聆訊日期: 2002 年 11 月 22 日 宣判日期: 2002 年 11 月 22 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藹誠於 2002 年 7 月 17 日頒下命令要被告人拆除非法僭建於原告人物業內的建築物。被告人於2002 年 7 月 25 日就該決定送達上訴通知書給原告人的代表律師,並於同日將該上訴通知書存檔法庭。 2.被告人在 2002 年 7 月 26 日將編排上訴聆訊通知書 (Notice of setting down an appeal) 送達給原告人的代表律師,並於 2002 年 7 月 29 日在法庭存檔。被告人於 2002 年 8 月 16 日獲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令暫緩執行郭法官的命令。 3.原告人於 2002 年 11 月 6 日以傳票方式申請剔除上訴通知書、撤銷袁法官的命令及被告人需支付申請的訟費。原告人申請的理由是被告人並未在合理期間內要求把上訴排期聆訊。 4.本庭認為原告人的申請是毫無義意的。被告人對郭法官的判決是有當然上訴權利。他依時提出上訴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5 條規則把上訴編排聆訊。他唯一沒有做的是向法庭登記處要求法庭正式把上訴定期聆訊。若上訴人沒有採取上述程序,答辯人亦有權申請上訴定期審訊。見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2] 第 59/5/19 段。在本申請之前,原告人並沒有要求被告人將案件定期聆訊。原告人引用上述書本的第 59/5/18 段,該段指如果上訴人沒有編排聆訊,答辯人可用傳票方式剔除上訴通知書。該段明顯不適用於本案,因為上訴人早已提交編排上訴通知書。 5.若原告人提出申請的目的是剔除被告人的上訴,這明顯地是一個絕不會成功的申請。被告人於 2002 年 8 月 23 日提交誓章要求撤銷原告人獲郭法官頒發的命令,這個舉動明顯是為了上訴及暫緩執行郭法官的命令而作出的。這表示他並不是想延遲上訴,或是把上訴擱置不理。 6.《高等法院規則》並沒有任何一項命令說明上訴人需在何時要求法庭登記處把上訴定期聆訊。如果上訴仍未有聆訊日期,這亦不表示答辯人會長期受到一項遲遲未排期的上訴影響,正如本庭早前說過,答辯人是有權要求法庭安排日期聆訊上訴的。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評定該訟費為 $300。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同意親自負責這筆訴訟費用。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 :由張主文陳樹容律師行轉聘鄭念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親自出席。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316/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