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傑 訴 可口可樂(中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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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索人黃世傑先生為2001年在灣仔會展中心對開海傍舉行的歐陸白色聖誕入塲參觀人士。他認為該嘉年華會內的「可口可樂飄雪樂園」項目貨不對辦,於2001年4月15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編號SCTC 17826/01向可口可樂(中國)有限公司追討賠償。2001年9月27日,在案件的提訊日期,申索人沒有出庭應訊,案件因此被撤銷,申索人其後申請恢復他的申索,該申請在2001年11月22日獲審裁官批准。案件排期於2002年2月4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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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1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1年第SCTC 1782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3日 判案書頒下日期: 2002年7月11日 判案書 1.本案申索人黃世傑先生為2001年在灣仔會展中心對開海傍舉行的歐陸白色聖誕入塲參觀人士。他認為該嘉年華會內的「可口可樂飄雪樂園」項目貨不對辦,於2001年4月15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編號SCTC 17826/01向可口可樂(中國)有限公司追討賠償。2001年9月27日,在案件的提訊日期,申索人沒有出庭應訊,案件因此被撤銷,申索人其後申請恢復他的申索,該申請在2001年11月22日獲審裁官批准。案件排期於2002年2月4日審訊。 2.在2002年2月4日,申索人再次缺席。審裁官在他缺席的情況下聽取了被告人方面的證據,亦考慮了申索人提供的供詞及其它證據,於同日裁定申索人的申索成立,頒令被告人賠償申索人20元。 3.申索人對賠償金額不滿,於2002年2月20日申請要求將2002年2月4日之裁斷作廢。該申請排期於2002年3月15日聆訊。2002年3月14日,申索人致函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將翌日之聆訊押後,該申請被審裁官拒絕。在2002年3月15日,在申索人缺席之情況下,審裁官撤銷申索人要求將命令作廢的申請。 4.於2002年4月2日,申索人再次提出申請,要求將2002年3月15日的裁斷作廢。該申請排期於2002年4月25日聆訊。在聆訊後,審裁官拒絕了他的申請,並頒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1,000元之堂費。 5.申索人於2002年5月11日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有關申請書內,申索人是針對審裁官2002年2月4日之裁斷提出上訴。但若他是針對2002年2月4日的裁決,他的上訴是超越了《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第2款所規定的上訴期限。第28條的全文如下:
6.2002年2月4日之書面命令,根據法院的紀錄,是2002年2月11日發出,所以在5月11日時該書面命令應該已經送達申索人超過7天。另一方面,2002年4月25日的命令是於2002年5月7日發出,所以若申索人的上訴是針對4月25日之命令,他是可以符合第28條的要求。 7.但若申索人是針對4月25日之命令提出上訴,本席認為他並沒有任何理據支持。審裁官在6月4日的書面判決理據書內,已詳細解釋了他裁斷的理由及為何拒絕將2002年2月4日的判令作廢。事實上,審裁官亦於2002年4月25日以口頭宣判形式,解釋了他拒絕申索人申請的理由。正如審裁官指出,審裁官是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依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2A條將之前作出的判令作廢。在行使該酌情權時,審裁官是必須考慮案件有關之因素。審裁官當時是考慮了申索人過往的行為及本案的案情,並申索人因缺席所受之影響,平衡雙方利益才作出他的決定。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法律的原則:參考英國上訴庭案例Shocked v Goldschmidt, The Times, 1994年11月4日。在該案例中,英國上訴庭大法官Leggatt LJ指出在行使有關之酌情權時,法官是可以考慮下列的原則:
8.本席認為審裁官在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時,是有依據有關之原則行使他的酌情權。因此,有關審裁官4月25日之決定,本席並不認為他是犯了任何法律上之錯誤。 9.再者,即使申索人是可以就2月4日的裁斷提出上訴,本席亦不認為他能提出任何理據,指稱審裁官犯了法律上之錯誤。有關事實之裁斷,原訟庭是沒有權推翻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9條第2款)。由於申索人自己缺席2月4日之審訊,審裁官只能基於他遞交的證供及被告人方面的證據作出事實的裁決,這是無可非議的。申索人不能在上訴的階段提出新的證供,因為根據第29條(2)款,原訟庭在處理上訴時是不可聽取其他證據。因此,申索人在申請上訴許可期間遞交法庭之文件,若內容涉及有關事實的陳述,本席不應予以考慮。 10.有關賠償金額方面,審裁官已詳細解釋,為何他只根據申索人本人所受到的損失作出賠償之釐定,本席認為他並沒有犯了任何法律之錯誤。審裁官是絕對有權斷定申索人是將其他的入塲券轉讓了給其他人士。至於申索人在他書面內提及的其他申索項目,它們基本上均為申索人的訴訟費用。審裁官在2002年2月4日的口頭判決書的中譯本的第8段中,已解釋他為何不給予申索人任何訟費。鑑於申索人的行為及在本案內所採取的態度,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11.就被告人代表是否以律師身份出庭方面,正如審裁官在他的判決理據書第3及第4段內指出,他是根據原訟庭的案例來處理。雖然該宗案例是針對勞資審裁處的上訴,但在該案例內所定下之原則是可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運用,因此審裁官亦沒有在這方面犯了任何法律上錯誤。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因此,本席必須拒絕他的申請。
申索人:黃世傑,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