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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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1)涉及共含0.71克咪達唑侖的44 粒片劑及17粒碎片,處入獄12個月。控罪(2)涉及共含1.25 克咪達唑侖的83 粒片劑及1片碎片,處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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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63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3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3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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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馬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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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1)涉及共含0.71克咪達唑侖的44 粒片劑及17粒碎片,處入獄12個月。控罪(2)涉及共含1.25 克咪達唑侖的83 粒片劑及1片碎片,處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案發時警方正在掃毒,眼看上訴人離開九龍大窩口邨富邦樓某單位,便把他截停,結果從上訴人拿着的袋子中發現控罪(1)的毒品,上訴人的內褲則藏有控罪(2)的毒品。

3.上訴人有17項前科,其中5項乃「販運危險藥物」。

4.以下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

「本席在判刑時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在任何時候都是重罪,因為販毒者的行為令吸毒者獲得毒品,毒害自己的身體。就算咪達唑侖並非如海洛英那樣危害健康,它也是一種令人上癮破壞健康的毒品。本席認為販運咪達唑侖,就算數量不多,也應長時間監禁。

本席聽過律師的求情,認為被告一直犯上相類的罪行,不知悔改。唯一的求情是他認罪。本席就以18個月為每罪的判刑起點,給予他認罪的三分之一判刑寬減,各判12個月監禁。本席認為,兩罪的毒品同時在被告身上搜到,判刑應同期執行。但和TWCC746/2006毫不相干,所以本案的刑期應和該案的判刑分期執行。

本席在2006年6月2日將被告判刑後,控辯雙方一直未有提出覆核。本席其後收到被告從獄中發出的上訴書,才察覺本案的判刑可能過重,但14天的覆核期已過。

本席後來察覺上訴法庭並不認為販運咪達唑侖如販運海洛英般嚴重,兩者判刑相距頗遠。上訴法庭將販運咪達唑侖和販運methaqualone 看齊,即販運500克或以下的毒物判監一般不超過6個月(見HKSAR v Yiu Wai-chu MA624/1997)。在HKSAR v Wong Wai-man HCMA 658/2003,大法官將被告经審訊後被判18個月監禁的刑期,減為6個月(毒品為80 粒片劑共含1.11克咪達唑侖)。

若本席早悉上述判例,會以6個月監禁為每罪的判刑起點,經三分之一認罪寬減後,判被告每罪入獄4個月,同期執行……。」

5.對於裁判官提出的新觀點,答辯方並無異議。相反,他們支持上訴,認為應該得直。這個做法正確。

6.本席宣判,控罪(1)和(2)的刑期同時下調至4個月,同期執行,但與涉及上訴人的另一案件(TWCC746/2006)的刑期,分期執行。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司徒栢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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