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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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1)涉及共含0.71克咪達唑侖的44 粒片劑及17粒碎片,處入獄12個月。控罪(2)涉及共含1.25 克咪達唑侖的83 粒片劑及1片碎片,處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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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3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3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88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9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控罪(1)涉及共含0.71克咪達唑侖的44 粒片劑及17粒碎片,處入獄12個月。控罪(2)涉及共含1.25 克咪達唑侖的83 粒片劑及1片碎片,處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 2.案發時警方正在掃毒,眼看上訴人離開九龍大窩口邨富邦樓某單位,便把他截停,結果從上訴人拿着的袋子中發現控罪(1)的毒品,上訴人的內褲則藏有控罪(2)的毒品。 3.上訴人有17項前科,其中5項乃「販運危險藥物」。 4.以下是裁判官的書面判刑理由:
5.對於裁判官提出的新觀點,答辯方並無異議。相反,他們支持上訴,認為應該得直。這個做法正確。 6.本席宣判,控罪(1)和(2)的刑期同時下調至4個月,同期執行,但與涉及上訴人的另一案件(TWCC746/2006)的刑期,分期執行。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潘展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司徒栢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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