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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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發布淫褻物品」及兩項「管有淫褻物品」罪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a)及21(1)(b) 條,處入獄共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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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60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07/2006
及HCMA60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07及60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065及30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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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鄭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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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8月31日

裁決日期:2006年8月31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發布淫褻物品」及兩項「管有淫褻物品」罪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1(1)(a)及21(1)(b) 條,處入獄共18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有關的四項控罪,源於兩宗案件。以下是裁判官的說明:

KCCC3066/2006 一案發生在2006年5月10 日下午一時。警方人員於執行反淫褻物品行動時,以便衣到訪油蔴地登打士街恆威商業中心22樓某單位,在成功自被告購得6隻色情光碟後,就表露身份予以拘捕,並在該單位內搜得5613隻數碼光碟及467隻影像光碟。

警方事後檢閱該等光碟,確認碟上帶有男女口交、肛交及性交的場面,男女性器官皆清楚可見。最後被告被控(1)發布該6張淫褻光碟及(2)管有店內搜得的以供發佈。

KCCC3065/2006 一案發生於2006年5月19日案情亦與另案相同,警方以臥底身份到達同一大廈單位,成功向被告購得6張光碟後,再在上址搜得6625張數碼光碟及378隻影像光碟。

事後檢查亦確認該等光碟皆載有淫褻影像,遂以同樣控罪再起訴被告。」

3.再下面是裁判官提供的判刑理由:

「此等案件,上訴處已有清楚的量刑指引:一般來說,應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是次涉及光碟的淫褻程度,袛是一般,但其數量卻是甚為可觀。最嚴重的,是被告在短短9天之內,在同一地址干犯同一罪行,其對法律的輕視,從此可見一斑。

更有甚者,是被告的45次案底中,有10次性質與本案相同,因此被告曾被判罸款及監禁不等。

本席考慮過本案案情及被告的案底,認為得採納一個較高的量刑,由於被告認罪,下調至12個月,由於被告在短短9天內干犯同一罪行,本席認為在原則上應下令部分刑期分期,以反映案件之嚴重性及向意欲效法者作出警誡,於考慮過總量刑原則之下,本席可令就KCCC3066/06及KCCC3065/06兩項控罪皆處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是12個月監禁。但KCCC3065/06其中的6個月,得與KCCC3066/06的刑期分期。

被告66歲,已有多次犯事案底。本席亦考慮過被告代表的陳情,認為當中沒有並無有效的減刑因素,可令本席再酌情破例再予減刑。因此,被告就二案的總刑期為18 個月監禁。」

4.相反,上訴人指刑期過重。

5.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的確過重。

6.首先,根據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所頒下的指引,此類案件的量刑起點,一般應為9 至12 個月而並非裁判官所指的12 個月。

7.另外,上訴人絕對乃慣犯,可把起點推高,但認罪後仍處以12 個月,表示裁判官以18 個月為每罪的基準,亦即超過一般起點最少50%。

8.本席認為,較合適的做法,是每案控罪均處以入獄10 個月,同期執行。至於KCCC3065/2006案,因干犯於KCCC3066/2006的保釋期間,令案情倍加惡劣,所以其中的5 個月,須分期執行,即共入獄15 個月。

9.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按上文第 8 段改判。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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