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g Seng Finance Ltd 訴 Tam Ping Sun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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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他們上訴的許可。他們指稱銀行失誤。兩名被告人沒有依期就本案處所的貸款繼續供款,原告人便有權收回處所的管有權。銀行失誤(如有的話)不是不繼續供款的理由。
Case No.DCCJ 4447/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ug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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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44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4447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8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8月25日 判決書 1.兩名被告人要求本庭給予他們上訴的許可。他們指稱銀行失誤。兩名被告人沒有依期就本案處所的貸款繼續供款,原告人便有權收回處所的管有權。銀行失誤(如有的話)不是不繼續供款的理由。 2.兩名被告人就聆案官陳玲玲法官所作的命令提出的上訴逾期。兩名被告人沒有針對此點提出任何陳辭。 3.本庭找不到他們可以上訴成功的理由,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的許可。 (法官與訴訟雙方商討訟費等事宜) 4.兩名被告人須支付是次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原告人:由李郭羅律師行Mr M Cheung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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