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偉鋼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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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2006年6月15日入稟法院,要求對梁偉鋼先生、梁樹藩先生及李美卿女士作出破產命令。這三宗破產呈請的債務完全相同,故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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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74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4743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梁偉鋼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HCB 474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4744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梁樹藩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HCB 474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6年第4745號 ____________ 有關欠債人李美卿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0月31日 判案書 1.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2006年6月15日入稟法院,要求對梁偉鋼先生、梁樹藩先生及李美卿女士作出破產命令。這三宗破產呈請的債務完全相同,故一併處理。 2.兩位梁先生及李女士就同安潔具有限公司(簡稱“同安”)對銀行的借貸作出了擔保,在他們簽署的擔保書,他們與同安個別和共同負起還款的法律責任。 3.2006年1月9日,銀行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05年第2519號,取得了得直判決,同安須支付銀行的金額為HK$2,017,497.86。銀行在2006年5月3日,對三名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他們。 4.2006年6月15日,銀行入稟要求他們破產,呈請書在2006年6月26日以面交方式送達他們三人。 5.破產呈請在2006年8月21日,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處理。三名債務人當時向法庭表示,他們會盡力籌錢還款,要求把案件押後,讓他們與銀行達成還款的方案。杜法官准許他們的申請,把呈請押後四星期。其後,因為債務人申請法律援助,呈請再押後至今天。 6.債務人在提交法庭的誓章指出,同安及另一關連的公司,世通工程有限公司,也被債權人入稟清盤,法庭最近已批准把清盤呈請押後三個月至2007年1月22日,如果這兩間公司的債務重組成功,銀行的債項將得以償還。 7.債務人又表示,他們在兩間公司持有一些專業的牌照,又或者他們具有專業的資格,一旦頒令破產,他們的專業牌照或資格被取銷,這會影響與公司商討債務重組的投資者注資公司的意欲,又或者會削弱他們向銀行還款的能力。故此,他們要求也把破產呈請同樣押後三個月,以待公司的債務重組有結果。 8.債務人較早前都申請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在2006年10月18日發出通知,拒絕了李女士的申請。另外兩名債務人,至今似乎未有收到拒絕申請的通知。即使法律援助署仍在考慮其餘兩人的申請,本席也有權力命令破產訴訟繼續進行,不需要把法律程序擱置。本席認為這做法是恰當的,因為其餘兩名債務人的情況,與李女士基本上完全一樣。 9.銀行反對任何押後的申請。兩間公司的債務重組,至今尚未達成任何方案。即使能夠達成債務重組,據本席理解,各參與的債權人所能收取的回報,只是他們債項的極少部份。 10.如前所述,這三名債務人所簽署的擔保書,都有條文清楚訂明他們與公司個別及共同負起還款的責任。即使銀行與兩間公司達成任何債務重組的協議,也不影響向三名債務人追討的權利。 11.銀行清楚向法庭表示,不願意與債務人作任何商討。由於債項並無任何爭議,而銀行也不願意與債務人商討和解,本席認為別無他法,必須對三名債務人作出破產命令。銀行的訟費將由他們的資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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