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順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55/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 及(2)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14 日。
|
HCMA95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31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2日 裁決日期:2006年11月2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 及(2) 條。上訴人認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14 日。 2.答辯人以判刑明顯不足和原則上犯錯為由,向原審主任裁判官申請判刑覆核。經考慮了雙方的陳詞及案例後,原審主任裁判官批准答辯人的申請,改判上訴人監禁8 個月。 3.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4.案情顯示,在2006 年4 月5 日,上訴人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拘留期間,為懲教署人員在其單人病房囚室的窗台邊發現一包毒品,於是予以拘捕。警誡之下,上訴人承認該包4 號海洛英為其在油麻地購得後,將之藏於體內,並在拘留期間排出。 判刑理由 5.主任裁判官經過考慮後,道出其判刑理由 :
上訴理據 6.上訴人並無給予實質上訴理據,他祇稱他當時已認罪,及監倉內其他倉友的判刑較短。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代表律師溫淑芳除採納答辯人在申請判刑覆核時的陳詞外,亦指出上訴人是一名慣犯。溫律師指就「管有危險藥物」罪,即使案發地點不是在懲教署或收押所,及祇涉及小量毒品,上訴庭已多次接納12 個月為定罪後的判刑起點 :參閱有關案例HKSAR v. Lai Siu Ming, HCMA238/1999及HKSAR v. Tang Sze Woo, HCMA41/2003。溫律師指就本案而言,認罪後8 個月的刑期絕非過重。 8.溫律師指根據上訴人的刑事紀錄,他在KC2091/2006一案中亦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而在該案件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但本案的判刑亦祇是一般的判刑。 裁決 9.本席在考慮本案的背景後,認為上訴人並無任何上訴理據。即使上訴人指其他「倉友」所面對的刑期為輕,這可能是他們的案情有特別之處,又或是有特別的求情因素,本席不能因其他人的判刑而認定上訴人的刑期有任何不妥之處。 10.主任裁判官已清楚解釋何以當初他判以14 日監禁,而其後認同答辯人的陳詞,將刑期增至8 個月。主任裁判官亦已考慮上訴人的情況而酌情將刑期由12 個月減為8 個月。在這情況下,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指裁判官的判刑是過份嚴苛。 11.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